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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青杨:官员贪10万和1亿均可能判无期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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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9:4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受贿1.24亿,侵吞公共财产1050万元,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损失8900余万元。9月16日,杭州中院以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罪一审判处杭州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死缓。有人质疑张新受贿贪腐经济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依然判死缓?一个收受贿赂1100多万元,一个收受贿赂1.24亿余元……面对这种判决结果,人们对贪官的刑期产生困惑——为什么贪官涉案金额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但判刑结果差别不大?(9月28日华商报)

  如今翻翻报纸,十几年前,贪贿十万元可被处以十年以上徒刑,甚至死刑,如今涉案过亿元的贪官都能保住性命。有最高法院人士曾披露,即使是被判死缓的贪官,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年,有的只有十三、四年,他们出狱后仍是一条好汉。这种结果直接造成了,在贪官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死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

  如果受贿十万元与受贿一百万元所获的刑期,可能只相差一两年。那么这无异于提醒大小贪官们,不贪白不贪,小贪不如大贪,只有贪得多贪得狠,才符合贪污受贿的成本效益。近些年来因贪污获刑的副省部级以上高官逾一百人,贪腐金额多在数百万元以上,甚至过千万上亿元,远远超过法定可处死刑的起点金额,但脑袋搬家者屈指可数。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如此实施法律,其实是对法律的亵渎,没有权威性,也没有生命力,反而更象是当今社会腐败的根源。

  按照法律规定,贪贿10万元以上,就应该判刑10年以上了。而在实践中,贪贿几十万、几百万,基本上也是判10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在几千万、上亿的,也差不多是无期徒刑。而且在职务犯罪的量刑把握上,各地不是很统一。比如在有些地方的县里,受贿一两万已经算是比较重要的案件,办理的力度也很大;在市里,查办副县级以上官员,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基本上就会判10年以上。

  司法量刑作为法律天平,必须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轻重失准,量刑不当,社会便失去公正,法律便失去意义。贪污受贿九万元要判九年刑,而贪污受贿三百万元也不过坐十二年牢,两者相比,这种贪多贪少、刑期相抵的荒唐做法与法理和人情相悖,既是对社会的不公,也是对贪官的呵护,更是令司法公正荡然无存。

  一方面,因为法定的起刑点过低,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将符合起刑点的全部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这就导致司法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当贪贿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后,按法律规定可处死刑,就相当于鼓励这些“达标者”放肆地去贪,因为反正是重刑或死路一条,贪多贪少都一样。这样的刑事政策,有可能鼓励腐败。

  正因如此,有专家就建议,鉴于当前腐败的数额空间较大,刑法应调整对贪贿数额的量刑幅度,参照现有的工资标准,将现有的每一万元一年调整到5~10万元一年;根据人的寿命规律,在刑法中采取特别规定的方式,将有期徒刑的最高限度从现有的20年提高到50年~100年,这种长期失去自由的威慑力,甚至大于死刑。在没有废除死刑的当下,刑法应当规定贪贿犯罪的刚性死刑标准。与此同时,刑法还应规定,对所有被判贪污贿赂罪者,一律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如果其家庭在经济上卷入了腐败,则一并判处没收家庭全部财产,只留必要的生活之需。(文/风青杨  微信号:qingyang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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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4: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是不是犯罪不是看他的恶大还是小,是看他有没有犯罪动机和情节,杀人者死,杀1个杀2个不一样吗?难道谋杀比亲自动手的危害就更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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