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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感情不和诉离婚 丈夫欲索回彩礼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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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 23: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妻子因感情不和诉离婚 丈夫欲索回彩礼被驳回

  原告张丽(女)与被告李民(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在双方登记结婚前,被告李民曾给予原告张丽彩礼钱20000元。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感觉到双方矛盾已经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不堪忍受的妻子张丽最终诉至江苏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丈夫李民却要求其返还结婚时收取的20000元彩礼。

  法庭审理中,原告张丽称,由于自己婚后产下一女,这引起了丈夫及其家人的十分不满,经常指桑骂槐并对其冷嘲热讽,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民则坚持认为,是因为妻子结婚前索要彩礼过多,才导致两人婚后摩擦不断,并称原告还曾将两人共同财产拿回娘家,最终导致夫妇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结婚时陪送的20000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张丽与被告李民在婚后的共同生活当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被告主张的返还彩礼问题,因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同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给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故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遂依法驳回了被告李民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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