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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仲华.共同富裕视域下农村金融三重维度的伦理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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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当前农村金融研究多聚焦经济效率,对其哲学基础与伦理维度的探讨相对不足,导致政策价值指向不明、体系运行不畅、实践创新乏力。基于经济哲学与经济伦理视角,运用历史分析与比较研究方法,系统审视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与政策性金融在价值指向与伦理使命上的根本差异。研究发现:商业性金融根植于功利主义,追求效率与市场公平;合作性金融源于互助合作思想,强调平等与社群救济;政策性金融则融合国家干预理念,兼顾公平与平等。鉴于农业弱质性及农村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政策性本质,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应确立以共同富裕为价值目标,构建以政策性金融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合作性金融发挥基层互助功能为主体的“双核驱动”架构,商业性金融作为市场化补充。研究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强化其促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伦理自觉提供了理论支撑与路径参考。

  关键词:农村金融;共同富裕;金融伦理;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F832.35; F046; B829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共同富裕视域下三次分配的伦理基础研究”(22YJAZH117)阶段成果。

  乡村是国家根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亟需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凸显了农村金融的战略地位。当前学术界围绕农村金融开展了大量政策、理论与实证研究,然而,一个显著不足在于对农村金融的哲学根基与伦理维度的探讨相对薄弱。经济哲学与经济伦理是经济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的价值基石,其缺位易导致政策目标模糊、体系协同不足、运行机制不畅,实践中亦可能弱化金融服务“三农”的使命感与创新动力。因此,回归经济哲学与伦理层面,深入辨析农村金融不同模式的价值取向与伦理责任,对于厘清问题本质、构建契合共同富裕目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基础性意义。本文旨在从金融思想史与实践史出发,剖析商业性、合作性与政策性金融的伦理根基及其差异,论证农村金融应有的价值目标与伦理使命,并基于国际经验与中国现实,提出优化农村金融体系结构的路径建议。

  一、 金融模式的三维伦理根基:思想史的考察

  一个完整的金融体系应该有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三种本质不同的金融组织形态和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三种模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融合,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三维金融系统架构。这样的金融架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才能在配置金融资源时,既作用于经济发展,也作用于民生福利,还能促进社会和谐,从而构成社会经济体系的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1]。与之对应,金融服务自然就有三重维度的哲学和伦理基础,不同维度的哲学思想和伦理诉求也不相同。

  (一) 商业性金融:功利主义伦理与效率优先

  从人类金融发展的历程看,先是有商业性金融,然后才有了合作性金融,最后才出现政策性金融。现代商业性金融的制度化起源,通常以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创立为标志。商业性金融固然对扩大社会经济规模功不可没,但其强烈的趋利性决定了商业性金融服务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商业性金融的理论基础是古典自由主义,其人性假设是自私经济人,其低层的哲学思想和伦理根基就是所谓理性经济人的功利主义利益最大化,也就是西方经济学强调付出与获得正相关的所谓经济学公平和效率原则。

  利益最大化原则下的商业性金融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金融服务的灵活性、流动性和覆盖面,这对于扩大社会经济规模以及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交易的变化,迫使热那亚商人们由商品贸易转变到货币兑换。他们为了追求利润,不但在许多从事商品贸易的国家里开展此项业务,而更突出的是他们以这种业务为在佛兰德和其他地方的西班牙人的战争需要服务。既然他们在本国无法使用他们的巨额财富于经营和交易以谋利,于是他们乐意将财富拿到西班牙和其他地方去用……替那些用汇款来买卖货物的商人们办理汇兑,从中谋利。”[2]可见商业性金融自诞生之初就具有了促进商业贸易跨地域、跨国界展开的灵活性和流动性,对商品流动和国际贸易具有积极和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在这种商业性金融促进下的国际和国内贸易的趋利性,也决定了贸易的不平衡发展和导致社会贫富的分化。对金融企业而言,借贷利率越高,风险越大,获得报酬的可能性也越大。对于贷款者而言,付出的利率越高,承担的风险也越大,同时获得的投资回报通常也相应越多。但是,经营成功时回报越高,经营失败时损失也越大。与此同时,那些得不到这种金融服务的地方及其企业,则通常会面对大规模金融投资服务带来的竞争压力,出现行业兼并和龙头企业的商业垄断。这种商业性金融行为及其支撑下的商业竞争,最终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社会贫富的分化。这种状况,自商业金融诞生之始就是如此,至今依然没有任何根本性变化。

  在亚当·斯密与大卫·李嘉图构建的自由主义经济学框架中,“个人利益最大化推动社会利益最大化”被视为根本原则,并最终通过约翰·穆勒等人的功利主义表达以及所谓帕累托最优的数学论证,成为西方社会福利政策的伦理基石,但西方经济实践的历史并没有证明这套理论的完美无缺。相反,历次经济金融危机和社会出现严重贫富分化的事实,在促使人们反思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及其底层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和伦理根基的合理性,同时也开始反思商业性金融的功利主义价值诉求以及强调公平与效率的伦理原则所带来的负面效应。

  (二) 合作性金融:互助合作伦理与平等诉求

  正是因为人们意识到商业性金融存在先天的理论和伦理缺陷并导致社会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的后果,合作性金融开始出现。商业性金融以逐利为目标,自然受到重商主义的极力追捧,成为为城市商业活动和国际贸易提供金融服务的主力军。相对而言,从事农业活动和城市手工业作坊生产的群体却较少得到商业性金融的眷顾,这是世界各地存在的普遍情况。因此,合作性金融应运而生,主要面向被商业性金融忽视的农村小农与城市手工业者提供金融服务。普鲁士的雷发巽是开创农村信用合作的奠基者,同时期的普鲁士人舒尔茨则是开创城市信用合作的奠基者。

  普鲁士信用合作社诞生于19世纪中叶的动荡岁月,普法战争甫歇,巴黎二月革命与德意志诸邦三月革命接踵而至,城市手工业者与农业人口深陷困境。作为普鲁士地方行政长官的雷发巽在从事农村救济的经历中感受到农民获得金融服务的艰难,于是在1849年创办了莱茵河地区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后舒尔茨针对城市手工业者的金融需求,也创办了城市信用合作社。舒尔茨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尽管有面向城市手工业者的普惠金融服务性质,但依然保留着商业性金融赚取利润的金融服务特点。雷发巽因此批评舒尔茨对金融利益的追求,认为这违背了信用合作社扶助农民和城市手工业者的金融使命和扶贫济弱的伦理价值诉求。雷发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通过金融服务帮助合作社成员发展生产和改善经济条件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合作社成员的道德激励,鼓励大家团结互助,节俭储蓄,自我约束,凝聚向心力。其金融服务的范围涉及农业生产和消费资料的供给,农牧业产品的加工销售,农业机械的制造以及电气配备和医疗保险等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雷发巽和舒尔茨的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实践,共同掀起了德意志联邦的信用合作运动,推动了合作性金融模式的发展,为德国后来的工业和农业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合作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哲学思想与伦理根基不同,合作性金融的思想源头是法国的圣西门、傅立叶与英国的罗伯特·欧文所主张的空想社会主义以及基督教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与功利主义商业性金融的自私人性假设不同,合作性金融对人性的认知基于人是有信仰和道德诉求的社会人,不是简单的经济人。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人类谋求道德完善的重要手段,人类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更应该通过政治和道德的发展来实现人类伦理的进步。由此可见,合作性金融的哲学基础已非功利主义,而是早期社会主义思想;其伦理内核亦非效率导向的公平观,而是社群本位的平等观。

  (三)政策性金融:国家干预伦理与公平—平等兼顾

  政策性金融是为配合国家特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利率优惠和资金可得性保障等优惠条件直接或间接对特定范围和对象提供特殊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政策性金融包括政策性贷款,政策性存款(如住房储蓄、社会保障和保险存款)、政策性投资、政策性担保、政策性贴现、政策性保险以及政策性利息补贴、债权重组、外汇储备投资等系列特殊金融服务[1]。

  面对自由主义经济衍生的危机与不平等,合作性金融在早期社会主义思想影响下,将伦理诉求由公平转向平等。政策性金融的实践则反映了两种思想工具的融合:国家社会主义提供了强化干预的合法性,而新自由主义(积极自由主义)则代表了自由主义者将政府干预视为挽救自由市场体系之必要工具的策略选择。

  现代金融史上,系统性政策性金融的制度雏形,成形于19世纪后期普鲁士首相奥托·冯·俾斯麦主导的系列国家干预实践。如前所述,合作性金融最早的实践也是在普鲁士,尽管合作性金融为普鲁士德国的工农业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德意志联邦的逐渐崛起,金融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逐渐脱节的现象开始凸显,合作性金融也开始受到质疑和诟病,被指责只能解决个体的困难,不能适应大规模现代化工农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扩大的信用合作规模,使信用合作高度社会化的诉求随之浮出水面。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奥托·冯·俾斯麦出任普鲁士首相后正式推出了工资法案以及主张利润共沾、解决工人住宅等问题的劳资纠纷仲裁制度、工人合作制度以及劳动保险制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1889年,德国政府正式宣布将1867年实施的普鲁士《合作社法案》在全德国境内付诸实施,并于1895年成立了普鲁士中央合作银行,对合作社进行融资,开启了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相结合,通过政策性金融向合作性金融提供支持的新金融服务模式。

  政策性金融思想源头可以追溯到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常平仓思想,即计然和范蠡等人的平粜策和李悝等人的平籴法。政府调度金融资本来干预市场,在粮价过低时由政府收购仓储,在粮价过高时由政府开仓放粮,以平抑粮价,保持农业生产积极性以及保障社会供给稳定,避免平民生活水平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这应该是人类最早由政府干预市场,实现经济平等的早期思想和实践,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早期探索。

  西方的国家主义经济学家如缪勒和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等,以及肯定政府作用的积极自由主义和主张政府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学派等,为政策性金融提供了理论基础,洛贝尔图斯与拉萨尔等人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也为政策性金融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思想基础。

  奥托·冯·俾斯麦主导普鲁士德国的政策性金融改革基于前期的合作性金融实践,具有较鲜明的国家社会主义色彩。对国家社会主义者而言,国家是实行社会主义学说的权力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扩张政府的经济和金融职能,推行较急进的社会改革计划[3]。当德国在政策性金融支持下实现了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并开始超越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主导下的英国时,英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开始出现了所谓新自由主义和积极自由主义的思潮。

  英国新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托马斯·希尔·格林开始认同极具国家主义色彩的黑格尔哲学,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里奥纳德·特里劳尼·霍布豪斯也开始接受平等思想,认为真正的自由是以平等为前提的,而改进社会条件和公共福利将促进个人安全保障,并因此增加自由。霍布豪斯还认为新自由主义的出现代表着自由主义的重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同社会主义交换思想,并从中吸取了教训。

  积极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的市场经济,摒弃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他们认为政府干预并不损害个人自由,相反积极的自由能够促进人的道德自由。积极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的出现显然同新自由主义一样,从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实践中汲取了有益成分。当以凯恩斯为代表主张建立布雷顿森林体系时,这不仅意味着由德国国家社会主义者所首创的政策性金融正式成为美国和全球金融的普遍模式,也开始成为国际金融体系的基石。今天的世界银行无疑是典型的国际政策性金融机构,同时兼具合作性金融的特点。这种国际化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模式显然是受到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实践影响的后期硕果。

  政策性金融的哲学思想根基是早期的国家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改良的积极自由主义和凯恩斯主义,伦理根基则兼顾了功利主义公平思想和社会主义的平等思想,在坚持经济公平和效率的同时兼顾经济和社会平等。

  二、共同富裕目标下农村金融的伦理定位与体系重构

  (一)三维架构的移植幻象:学术共识与离农现实的根本悖论

  学界对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研究,基本都主张基于人类现有的三维金融体系来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即通过商业性、合作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相互补充来发挥协同作用,共同构建支撑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三维或三元供给结构[4]。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三维或三元结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都在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还能互为补充、有序竞争,事实上也已经形成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5]。当然,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农村金融服务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还没有构建起来。比如有学者认为,农村地区由于投资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收益低,农村金融天然具有融资难和违约风险大的特征[6],而商业金融机构因具有绩效考核和风险防范的双重压力,支农意愿不强[7],表现出了明显的“弃农、离农”倾向[8],部分商业金融机构淡化甚至放弃农村金融领域,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恶化,而农村金融生态的恶化又进一步导致农村经济基础更加薄弱,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9]。学者们主张将商业性、合作性与政策性金融共同引入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三元结构;却又承认商业性金融机构普遍“离农”的现实。这一悖论表明,将三维金融体系直接移植于农村,实为脱离实际的理论空想。

  (二)历史分野与伦理错位:农村金融的弱质性本质及其适配性困境

  从金融思想史和金融发展史的的角度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这三种金融模式的相续出现,都是源自人类生产经营实践的现实需要,均具有鲜明的时域性、地域性、领域性和不同的针对性。由于诞生时所针对的群体和问题不同,三种金融模式在思想理论基础、伦理价值诉求、资源配置的主体和目标、运行机制、资产负债结构以及监管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别。农村金融的发展历史也告诉我们,农村金融从思想理论到实践,基本是以扶持和赈济为主要目标,以平等前提下的兼顾公平和平等为价值诉求,从以合作性金融为主导逐渐走向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商业性金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服务于工业化大生产与国际贸易的效率—公平逻辑,与农村金融的弱质性天然相悖,故后者历来处于其服务盲区,这既是金融史的客观规律,亦是我国农村金融必须直面的现实。

  (三)体系重构:构建政策性—合作性“双核驱动”架构

  农村金融体系设计亟待厘清的核心矛盾在于三维架构的必要性,以及商业性金融在其中的角色定位,究竟是强制纳入并赋予其主导权,还是承认其有限适用性并回归合作与政策金融的本位?一个不可回避的悖论是,如果商业金融能够满足包括农村在内的一切金融需要,就不必也不会有合作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出现。这个悖论本质上是经济哲学和经济伦理与经济学之间存在的悖论,如果说经济哲学和经济伦理要强调的是真实的价值,而经济学却总是在强调现实的价格。从这个角度看问题,农村金融最急待解决的问题应该首先是厘清农村发展与农村金融的伦理价值诉求问题。既然商业性金融不能与农村金融的价值诉求相匹配,是否还应该将商业性金融作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角和主体呢?这个问题没有厘清,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就不能很好地切合农村实际。

  根据人类现有的农村金融实践经验,结合共同富裕的时代需要,比较切合实际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应该是以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为支撑构建农村金融的二元主体结构,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元素,共同构建责任明确,层次分明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金融主要体现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在乡村振兴、“三农”发展问题上的主体责任,以实现城乡均衡发展和共同富裕的终极价值目标并履行相应的伦理使命。合作性金融主要体现地方政府和乡村自治自助的主体责任,以实现农村均衡发展,农村金融普惠救济为价值目标和伦理使命。商业金融的逐利本质,使其天然排斥弱质性显著的农村场域。故在当前中国农村,其角色定位应限于补充性服务,仅适用于产业化水平较高的局部区域。

  三、 实现路径:强化双核驱动与优化制度环境

  学界关于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探讨不能说不充分,发表的论文和著作已经是汗牛充栋,但一个显著的现象是,大家探讨的问题其实都是商业性金融在农村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比如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所谓不确定性问题(农民收入不确定、财产及其产权不确定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包括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等)、“搭便车”问题、交易成本过高问题、乡土文化与商业文化冲突问题等等[10],这些问题在本质上都属于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遇到的问题。这种现象充分说明,迅速改变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中唱主角的不良状况,构建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双核驱动的农村金融体系已经十分迫切。

  (一)推动政策性金融下沉与服务创新

  尽管政策性与合作性金融起源于欧洲,但在我们的近邻日本实施得最好。日本农村金融体系固然也是由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商业性金融三元构成,但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在整个体系中的占比达到了82.1%[11],在农村金融体系中起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日本政策性金融以中央金融公库为主体,还包括有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和信用金库等机构。这些政策性金融机构专注于国家战略层面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信贷服务,具有融资额度高、贷款周期长、贷款利率低等政策性扶助的鲜明特色。

  相比之下,我国针对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发展银行。农发行主要通过中央财政拨付以及发行国债来筹集资本,面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农业综合开发、粮油收储保障以及扶贫开发等重大事项提供金融服务。在这个服务过程中,农发行的角色主要是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以及监督服务,更多体现在农村建设的宏观政策服务方面,直接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地方政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农村基础建设、农村产业发展以及扶贫攻坚工程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有目共睹,这其中农发行的金融服务也劳不可没。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农发行的政策性金融服务偏向宏观,明显缺乏对“三农”的细微关照。

  “三农”问题是有阶段性特征的,“三农”的发展已经走过了最原始的粗旷发展阶段,正在迈向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精细发展阶段。如果说过去“三农”问题最需要解决的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扶贫攻坚等突出问题,今天的“三农”则更需要关注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业生态建设以及全面提升农业发展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等精细化的新课题。精细化的发展就需要有精细化的服务,这要求农发行的角色定位应该逐步从宏观服务下沉到微观关照,服务对象从面向地方政府下沉到直接面向“三农”,服务职能从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下沉到面对“三农”直接提供金融服务。

  在服务下沉的同时,还需要注重服务的创新。政策性金融要体现普惠性的伦理责任,最直接的办法当然是设计普惠性的金融服务产品,比如直接面向“三农”的“粮农贷”或“粮农e贷”,基于农村土地确权的“土地+”信贷,基于农村生态建设需要的“绿色贷”,基于农村产业发展的“科技贷”等金融产品服务。在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里,类似的金融产品创新很多,但基本都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做,并非真正的政策性金融,缺乏真正的普惠价值。

  (二)深化合作性金融改革与本土化重构

  日本针对农村服务的合作性金融非常完善,由农林中央金库-信用农林联合会、信用渔业联合会-基层农协等机构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堪称全球典范。为提升农村合作性金融服务能力,日本于2001年6月颁布实施《农协银行体系法》,组建了农协银行。截至2021年9月,日本农协银行已有6995个分支机构,占日本银行总网点数的13.2%[12]。相对于日本“三农”在日本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足见合作性金融在整个日本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之高。

  相比之下,中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本在农村实施多年,有成绩也有问题,需要改革和发展。但是,近年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进行改革时,出现了改革目标模糊不清,改革成效与“三农”发展背道而驰的现实状况,需要反思。

  面对“三农”发展需要,面对农村金融发展的现状,我们的改革目标到底是要发展合作性金融还是商业性金融,这是需要首先想清楚的问题。现实是,大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被改造成了农商行等各种商业性金融机构,有些甚至是以行政省份为范围搞大而全的省商行,有些省商行还跨区域面向全国发展,大有搞成全国性商业金融机构的倾向。

  合作性金融的使命是建设有针对性、区域性、领域性的金融机构,目标是推动有针对性、区域性和领域性的金融合作与互助。原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建设的初衷就是在农村发展这种合作性金融,如今的改革后果却是这种合作性金融的大面积消失,代之以商业金融机构的无限扩张。

  关于合作性金融的建设,除了日本做得比较好,美国和印度等国的做法也值得参考。与日本相比,美国更强调合作性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支持相对薄弱一些。美国合作性金融主要通过遍布广大乡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社区银行来体现,为加强社区银行的发展,美国成立了专门的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CBA)。截至2002年,全美共有8932家社区银行和39094个分支机构。这些机构54%分布于农村,26%分布在城乡结合部;4%分布在西北部,其服务对象主要是乡村和社区普通居民和小微企业[13]。美国社区银行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发挥合作性银行的平等互助特点,通过充分利用“软信息”(难以被量化、被查证和传递的信息)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问题。社区银行的股东和经营者主要来自当地农村和社区,他们具有天然的地缘优势,能够充分利用“软信息”来弥补社区银行在企业财务报表、担保品和信用分数等显著信息方面的不足,通过“关系型贷款”的发放更好地解决借款人的信息不透明和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社区银行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开展经营活动,并提供精准服务[14]。

  与日本和美国的情况大不相同,印度在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方面的发展均较薄弱,因之只能依托商业金融机构来服务“三农”,其做法是硬性要求各商业银行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开设营业网点,并要求各商业银行必须按一定的比例向农村地区发放贷款。这种行政干预商业银行的做法属于典型的“拉郞配”,既有违商业金融的公平原则,也完全无视农村金融服务的复杂和困难,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难题。

  与日本、美国、印度相比,我国现实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接近于印度。尽管我们也有政策性与合作性金融服务,但在服务“三农”上,商业性金融是绝对的主角。政策性金融下沉不够,合作性金融则已经被边缘化。基于这种现状,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重拾合作互助的合作性金融本质,重建本土化农村信用合作体系,需要调整改革思路,重启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

  (三)引导商业性金融精准补充与审慎发展

  商业性金融在今天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其面临的问题不是如何进一步发展壮大,而应该是调整、创新与审慎发展。

  正是由于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服务不充分,不到位,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野蛮增长与发展的过程中自然就会出现种种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学者们都在主张靠金融创新来解决。2019年由央行等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提出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以机构改革为动力、以政策扶持为引导、以防控风险为底线,聚焦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市场体系、组织体系、产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资源回流。”有了这样的指导意见,自然就是在这样的原则之下展开金融创新。

  近年的金融创新产品不可谓不多,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等等,层出不穷。一个基本的问题是,这些所谓的金融创新几乎全是商业金融机构开发的商业性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固然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迅速普及到广大的农村地区,但对农村金融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到底有多大帮助,是一个需要评估的问题。商业化和市场化导向下的金融服务决定了其目标永远是逐利大于一切,这与政府反哺农村的伦理责任和共富使命其实在根子上就存在思想冲突。学者们在探讨农村金融发展过程中所遇问题时,所谈全是商业性金融在农村推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其根源就在这里。

  商业性金融的本质决定了它更适合于规模化和工业化大生产以及跨区域的全球化贸易。随着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水平的逐步提升,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中的服务比重将呈现逐步提升趋势,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当前城乡和区域发展极其不充分、不平衡的情况下,商业性金融应该重点服务于部分农业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于成熟和规模化的农业产业,服务于农村工业化和外向型服务贸易,而不应该是普适性的存在。商业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应该是精准补充,审慎发展,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取代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的职能与责任。

  (四)完善政策协同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有学者把农村金融制度设计理念解释为政府、企业和农民三个利益主体之间进行重复博弈的均衡机制[10],基于这样的市场理念来设计农村金融制度,显然只有市场化的商业伦理原则。基于商业性金融伦理,无论怎样金融创新,也只会在成本、效益、利益最大化的思维里打转。在归因农村金融发展不好的现状时,也就不可避免会把原因归结到农村自身存在问题,诸如农民知识尤其是金融知识水平偏低,农村征信体系不健全以及农民信用约束力低,农民自身需求无意识等等,这显然不是真正能站在“三农”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基于这种商业化理念来设计农村金融体系架构,建设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显然是既不科学,也不合理的。

  如何通过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合理架构与体系建设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实现经济公平与平等,以促进城乡均衡、协同发展,日本、美国和印度的做法显然给了我们较充分的启示。

  我们必需首先明白一个常识:商业性金融服务根本就不需要政府做任何事情,只要农村金融真有市场,真有利可图,商业金融机构就一定会趋之若鹜。如果真实情况并非如此,靠行政干预对商业金融机构搞“拉郎配”是行不通的,既不利于商业性金融的发展,也无法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的各种难题。农业和农村的历史与现实状况都说明农业不可能是暴利或高利润行业,农业和农村能够承担的金融成本极其有限。因此,金融对农业和农村服务必需是扶持和反哺,不应该是商业化的谋利。这是问题的本质。

  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路径依赖应该是推动政策性金融下沉到乡村,重新整合农村信用合作机构,通过政策协同促进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创新更多的无息和低息的金融产品去服务“三农”,不能再让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唱主角。唯其如此,才可能建设广泛地切合“三农”实际,解决“三农”根本问题的农村金融服务新生态。

  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农业规模化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农村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完善,“三农”有足够的金融成本承受能力时,再逐渐扩大商业金融在“三农”服务中的比重,让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逐渐减少,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日本自战后开始强化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但随着日本“三农”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商业性金融服务“三农”的比重逐渐增加,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比重逐渐降低,这样的农村金融发展史值得我们认真参照与借鉴。

  四、结语

  农村金融的伦理原则应该是合作性金融的平等原则,应该是政策性金融的公平和平等兼顾原则,当然也可以是商业性金融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从金融发展史和思想史的角度看,支撑农村金融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模式并非单纯的商业金融模式,而是以政策性金融与合作性金融双核驱动,以商业性金融为补充的完整金融服务体系。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事实上是商业性金融在唱主角,而政策性金融下沉不够,合作性金融被边缘化,导致农村金融服务的伦理原则模糊,主体责任不清,服务效果不佳,整体的金融生态环境恶化,需要从伦理基础到实现路径的全面反思与调整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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