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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学东:南纺股份不退市又是一次监管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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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00: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

  一边要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一边又要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这个方针看来是一个两全的策略,证监会一般就是采取这个策略的。但是当这两个方面互相发生冲突时,证监会就很尴尬了。

  最近关于南纺股份连续六年造假3亿元,但证监会的处罚却让人大跌眼镜,罚款50万元,违法收益和违法成本严重不对等。这种处罚再一次让投资者心寒:这样不尊重证券市场内在规律的监管,如何能让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当然不能就此说监管部门在偏袒违法者,而是有其苦衷。

  此前一周,南纺股份发布一纸公告,承认连续五年财务造假,虚构利润高达3.44亿元。

  据证监会的认定,南纺股份自2006年至2010年虚构利润金额分别为3109.15万元、4223.33万元、15199.83万元、6053.18万元、5864.12万元。而按照南纺股份的公告,若扣除虚构的利润,公司上述五年间的利润分别为-668.65万元、-1430.59万元、-13620.47万元、-4470.40万元和-5969.01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造假,南纺股份连续5年亏损。根据上市规则要求,南纺股份应该早已退市。

  也就是说,南纺股份用50万元的罚款保住了公司不退市,这是一个一本万利的生意。这样的处罚恶例,给其他上市公司的启示是,如果你今后不造价,而被老老实实退市了,那是你上市公司高管的无能。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称,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在公司公告追溯重述后的财务数据披露前,并不知道公司存在退市风险。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证监会发言人的意见显然是担心,如果退市将会对现在的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因为他们“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我们如果以常理来判断,后期的投资者,当然不知道此前公司造假的事,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作为政府的监管者有何法律依据或者法理依据,来保护这些投资者?如果一个公司由于造假,哄骗了此后进入的股东,或着,此后进入的股东没做好尽职调查,最后股东发现,这个公司是一个财务无底洞,这个成本难道是要整个市场承担不成?

  所以,投资者利益是要保护,但根本就不是这个保护法。

  更加合理和可行的方法应该是,按照法规和制度,该退市的退市,然后先由受损害的投资者去承担损失,然后他们的权益受损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应有的补偿,或者加倍补偿,让造假者付出应该有的代价。

  显然,中国的政府机构只想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忘记了”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才是市场健康发展的灵魂。而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处于目前这样尴尬处境的根本原因。

  当然,就目前的法律诉讼来讲,通过法律真正能够解决中小投资者利益,难度还是很大,中国的证券法严重不符合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比如集体诉讼和举证责任倒置在中国的法律中付之阙如。

  而这两项法律规定却是证券市场上维护投资者利益、惩戒违规者必须有的条款,是西方成熟市场多年的探索发现的规律。

  四维宏观金融智库(FHT)认为,法律法规的滞后只是一个方面,政府对证券市场关键角色的认识是另一个方面。比如最近出台16省市发行地方债自借自还的规定,显然与现行《预算法》相冲突,但是在地方债务危机大兵压境的境况之下,政府部门不得不做出如此权衡。

  而中国股票市场的粗陋和凋敝,显然是中国经济动力渐失的重要原因,惜乎高层没有意识到,至少还没有到地方债那般火烧眉毛的时候,因此就不惜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为借口,再次开了一个监管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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