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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砂:必须杜绝的一类现象:以公权力为特定的族群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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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3 16:5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微博上看到一则新闻,老朱感觉甚是不妥,复制过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芒市的全称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划重点: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任何民间组织,肯伸手帮助贫困的学生,都是善举,可是,当一个民间组织只帮助某一个特定的族群时,就变味儿了。

  搜了一下这个“芒市傣学会”,爱企查上这样写的:
  划重点:注册地址,芒市民族宗教事物局

  一个企业,注册地址竟然是民族宗教事物局,可见其背后是有来头的。

  再百度一下这家企业的法人:方岩所旺

  方岩所旺,男,傣族,1975年1月出生,云南芒市人,200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6年8月参加工作,大专学历(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

  现任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以老朱粗浅的公共事物知识,民宗局应该属于公务员编制,国家法律应该不允许公务员开办企业的吧?

  老朱还搜到,2023年6月12日的瑞丽政府网站上有这样一则新闻:

  德宏州傣学学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ruili.gov.cn)

  文中的前两段写道:

  奋进新征程,谱写新篇章。6月10日,德宏州傣学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芒市举行。

  州委副书记、州长卫岗,省民族学会傣族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会长冯怀勇,州政协主席黄丽云、副主席李川出席会议。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政府新闻中,都是按职位排顺序的,如果“省民族学会傣族研究专业委员会党务副会长”能排在州政府协会主席前面,说明这个研究会是有官方背景的。

  大家都知道,官方背景的组织,极大可能是有财政拨款的。

  退一步讲,就算没有财政拨款,有官方背景的组织只给特定民族的人发放“爱心款”,合适么?

  傣族的自治州,成立傣族的研究会,由傣族的民宗局长担任会长,给傣族的学生发放“爱心款”,这算不算以权谋私?

  无独有偶。

  当年,国家还在施行一胎制的计划生育政策时,延边自治州便出台了“朝鲜族生二胎奖五万,生三胎奖三万”的政策。
  这个政策的全称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人口发展条例》,

  于2012年12月24日,延边州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延边,是朝鲜族的自治州。

  在以某个民族挂名的自治地区,挂名的民族利用手中的公权利,公然为自己的民族搞利益输送,这种强化民族差异、利用公权力搞特殊优抚自己民族的行为,强化了当地少民的民族意识,是在搞隐形的分裂,与中央一再强调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背离。

  不管什么钱,如果只给汉族,定会闹翻了天,可是,为什么只给某个少数民族,就有人觉得天经地义呢?

  这,正是问题的所在。

  由于历史的原因,某些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匮乏,经济落后,国家层面上搞“转移支付”,对落后地区进行政策扶持,那是应该的,毕竟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就象一个大家庭,日子过得好的兄弟姐妹帮一把日子过得不好的兄弟姐妹,那是亲情使然。

  可是,如果某个地方的某个民族,利用自己所占有的公权力的优势,对自己的民族搞特殊优待,那就不是“亲情”,而是搞“差异化,搞民族身份的强化,培养分裂意识了”。

  杜绝任何地方的公权力为特定的群体搞利益输送,这一点,国家必须引起重视。

  任何地方的任何政府组织,任何的优惠照顾都只能按“贫病弱残”而不是“按民族”的标准实施,政府组织必须对辖区内的所有民族一视同仁,否则就不配做父母官,利用公权利为自己的民族谋私利,那是对“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刻意分裂,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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