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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北方民大错误论文暴露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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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0 22: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北方民大错误论文暴露的问题重要性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读到2022年《美国国家安全战略》对中国“唯一竞争对手”的定性和公然宣称要在民族宗教事务上继续对我国寻衅滋事的杀气腾腾,读到叛逃海外三股势力分子企图引狼入室的材料,我感到了严峻挑战的压力;

  读到今年5月以来云南通海县司法机关《关于敦促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红河州司法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及近日青海海东市《关于在全市开展依法打击治理农村牧区家族宗族黑恶势力专项行动公告》,特别是红河州司法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开篇明确宣布此项通告的法律依据,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赫然在列,我感到了我国政府应对挑战、维护社会秩序与国家统一的坚强决心;

  读到近年来陆续修订发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以及近日正式公布实施的新修订《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简称“三个办法”“一个守则”),我感到了国家不断总结千百年来治国理政经验教训、特别是2016年民族宗教领域拨乱反正以来成功经验追求治本之道的清醒认识和有条不紊措施;

  (链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新修订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正式公布并施行)

  读到百度、道客巴巴等大型网络平台文库上公开的两篇北方民族大学错误文章,我不能不感到深深的忧虑,担心这么多年来这么多生命财产损失代价换来的经验教训和立法、执法、应对国际斗争的进步,最终会因为某些糊涂错误思想认识的传播蔓延而溃于蚁穴。

  为什么?因为这两篇文章公开将伊斯兰教抬高到高于国家法律的地位,主张伊斯兰教干预社会生活、将教育和司法权力交给阿訇和清真寺等等,违反《宪法》和有关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宪法》和有关宗教事务管理法规颁布实施已经几十年,从2016年开始的民族宗教领域拨乱反正至今也已经7年了,如今百度、道客巴巴等大型网络平台文库居然还能堂而皇之挂着公开主张这些原则性、方向性错误论调的文章,估计这些网络平台文库有类似错误的文章远远不止这两篇,我不能不由此再次深深感到意识形态拨乱反正治本仍然任重道远。

  (生态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_文档下载

  《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文档下载:

  而且,这两篇文章《生态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刊发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期)作者蒋兴飞、杨晓当时均为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学生,主修民商方向,前者是宁夏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关于宁夏生态移民区建设和发展现状的调研报告——以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为例》的访问,后者不仅是“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而且是北方民族大学“国家级创新性课题”的“研究”的部分成果。上述所有这些打击三股势力和法律法规治理措施的进步都是我们用无量鲜血、生命、财产损失方才换取得来,那么多同志为此不惜承受了毁灭性的人身安全风险和政治粉身碎骨压力,对那么多委屈多年来打落牙和血吞;但大学里这样的错误认识倘若不能得到及时纠正而继续向学生传播,已经形成错误认识的学生也不能及时得到纠正,日后他们成为社会主力中坚之时,会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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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民族宗教领域拨乱反正之前宁夏这类错误论调泛滥成灾,并不鲜见;但经历了2016年以来宁夏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阿化、沙化、清真泛化“三化”问题的严厉整顿清理,北方民族大学仍然没有采取行动向有关网络平台文库交涉清理这些错误文章,这就成问题了。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2016年之前宣扬类似主张的文章作者,我已经见识过有人2016年以来被证实是叛国两面人而去了该去的地方,我相信这两篇错误文章作者及其指导教师不是这样的人,仅仅为了他们知道自己错误而改正提高认识、以利其健康成长,北方民族大学也该采取行动清理这两篇和其它类似文章了,相关网络平台文库也该开展专项行动清理这方面错误文章,配合有关部门堵塞我国去极端化等工作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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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北方民大错误文章政治错误,学术上立论荒诞站不住脚

  具体而言,这两篇文章讲到的宁夏回民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提出的治理主张则是大错特错的,而且属于违反中国国体、政体的原则性、方向性错误。且不谈文章语法、错别字、遣词造句方面的问题,单纯就学术而言,这两篇文章立论的依据也是站不住脚的。

  这两篇文章在学术上立论荒诞站不住脚,突出表现在将回民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严重归因于宗教信仰弱化。如《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第二节第(三)小节标题便是“宗教信仰的弱化对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的消极影响”,这个立论极其荒诞背离现实。

  子不语怪力乱神,儒家文化的突出特点就是无神论底色;无需精深的专业研究,具备基础国际常识的一般人都知道,儒家文化熏陶下的中国等东亚社会是全世界刑事犯罪率最低、最安全的地方。在专业学术研究的层次上,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13年人类发展报告》(选择这两篇文章刊发年份的报告)统计表9“社会综合指数”,2004—2011年全球各区域杀人犯罪率,东亚和太平洋地区为2.8/10万人,世界最低;宗教色彩浓郁的阿拉伯国家为4.5/10万人,比深受儒家文化熏陶的东亚高61%。

  具体到单个国家比较,中国等儒家文化圈国家治安优势更为突出,杀人犯罪率普遍远低于西亚、北非、中亚等宗教色彩浓郁的国家,包括人均收入大大高于中国的国家。在这篇报告中,中国被列为“中等人类发展水平国家”,杀人犯罪率1.1/10万人;而在14个被列为“高人类发展水平”类别的西亚、北非、欧洲、东南亚具有同样宗教背景的国家中,仅有3个收入很高的中小国家杀人犯罪率低于中国,即使科威特这样的富裕海湾石油输出国,其杀人犯罪率指标也是中国的两倍,土耳其这项指标是中国的3倍,伊朗接近中国的3倍。

  在12个与中国并列“中等人类发展水平”的同样宗教背景西亚、北非、中亚、东南亚国家中,无一国杀人犯罪率指标低于中国,其中吉尔吉斯斯坦杀人犯罪率高达20.1/10万人,是中国的18.3倍;印尼这项指标为8.1/10万人,是中国的7.4倍。

  至于被列入“低人类发展水平”的同样宗教背景西亚、非洲、南亚国家,它们的杀人犯罪率指标就更加惨不忍睹。即使备受中国网民奚落嘲笑的印度,这项指标(3.4/10万人)也明显低于阿拉伯国家整体(4.5/10万人)和巴基斯坦(7.8/10万人)。

  ……

  根据这些统计,难道这两个作者希望中国杀人等严重犯罪率提高几倍、十几倍向那些混乱国家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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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上同样荒诞的立论是《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第四节“关于预防和治理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的“法律与教义结合,让回族青少年从特色教育中逐渐成长”小节,居然宣称“小偷剁手”的伊斯兰教法条款与中国法治理念及伦理道德相符:

  “据考证,《古兰经》共有6211节,其中涉及社会个(注:这里‘个’字显然是错别字)方面的法律就有245节……其中如:……‘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5:38)……都是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法治理念及伦理道德相符的。

  《法制与社会》这样的专业法律刊物能刊发立论如此荒诞站不住脚的“论文”,即使不考虑政治标准,在学术上也当自省。

  三、北方民大文章最严重错误是抬高宗教地位高于国家法律

  北方民大这两篇文章最严重政治错误是把宗教与国家法律并列、甚至抬高到高于国家法律的地位,这个错误在《生态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第三节“预防和减少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第(一)小节中暴露得最为显著:

  “兴泾镇是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8.8%的回族聚居区,信仰伊斯兰教的占绝大多数。宗教信仰在这个地区就是一部习惯法,它甚至能起到比法律更好地规范作用。因此,政府可以聘请德行高深的阿訇对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化。”

  称宗教信仰为“习惯法”,且宣称其“甚至能起到比法律更好地规范作用”,这已经不仅仅是把宗教与国家法律并列,而是将其抬高到高于国家法律的地位了。宗教受国家政权管理,而不是凌驾于国家政权及其法规之上,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不可动摇不可侵犯的根基与基本原则,任何挑战这一基本原则的宗教势力都没有也绝不可能有好下场;就算这两个学生作者年少无知,这篇东西所属的宁夏社会主义学院课题组负责人,她们的指导教师也忘了、无视了这些?

  同样的错误也存在于《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一文中。该文第四节“关于预防和治理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的“法律与教义结合,让回族青少年从特色教育中逐渐成长”小节中宣称:

  “伊斯兰教义教规在回族地区广大穆斯林群众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强大的信仰力量。对他们来说,教义教规所规范的习性穆斯林与生俱来,约定俗成。”

  “这些具有法律性质的教义教规,其规范性与法律规制起着同样的作用,甚至可以从内部对信众进行教化。”

  宗教教义教规什么时候在中国国土上“具有法律性质”了?而且“其规范性与法律规制起着同样的作用”?

  中国法律什么时候要“与教义相结合”了?国法尚且不能自称“与生俱来”,宗教信仰“与生俱来”,那岂不是高于国法?

  《法制与社会》这样的专业法律刊物怎能刊发这样严重政治错误明显的谬论?

  四、北方民大错误文章主张伊斯兰教干预社会生活、掌握教育和司法权力,违反《宪法》等国家法规

  在摘要中,这两篇文章就公然践踏中国作为世俗国家的文化传统和行政、法规规定,主张用伊斯兰教干预社会生活、掌握教育和司法权力。《生态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摘要宣称:

  “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兴泾镇是典型的生态移民区。在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和政府高度重视的背景下,本文以兴泾镇青少年犯罪现象中特有的民族性为着眼点,探究该回族移民聚居区青少年犯罪频发的特殊原因。提出将伊斯兰教义与法律相结合的特色解决措施,为预防和治理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率攀升的问题提供借鉴。”

  《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摘要也赫然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教义对回族移民区的特殊规范功能,将其与法律相结合用于预防和治理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率攀升的问题”。

  须知,无神论是中华文明的底色,中国千百年来一直是个不可动摇的世俗国家,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运动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扎根发展壮大,这一点非常关键。这两篇文章刊发于2013年,当时实施的2004年版《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而用伊斯兰教渗透、染指、掌控教育和司法权力正是这一条款中所说的“破坏社会秩序”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这一条款在以前各版宪法中一直就有,2018年修宪后同样如此。

  无论是面向青少年的国民教育体系还是面向全民的思想教育中,《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是马克思主义等内容,明确禁止灌输宗教内容。2004年版《宪法》序言明确指出: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2004年版《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在具体下位法规中,落实、确保上述宪法原则的条款也不止一条两条。《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

  (五)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

  (六)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

  (七)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

  ……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相关法规还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刊发在法律刊物的法学论文怎能公开主张违法?而且还包括违反宪法?

  在正文中,这两篇文章的类似严重错误比比皆是,不一而足。如《生态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第三节“预防和减少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第(一)小节宣称:

  “政府可以聘请德行高深的阿訇对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化。”

  《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这方面错误内容更多。其第四节“关于预防和治理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第(一)小节提出:

  “我们建议:由公检法机关牵头,国家财政拨款,组织回族移民区清真寺中的阿訇、法院的人民调解员与检察院的特邀检察员成立一支专门服务于青少年的家庭教师队伍,对可能犯罪或已释放的回族青少年进行事前预防、事中开化、事后挽救的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率上升的问题,同时也能分担司法重任,节约司法资源。”

  “法律与教义结合,让回族青少年从特色教育中逐渐成长

  ……

  根据回族移民地区的特殊情况向政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对各清真寺中的阿訇进行法制教育,由他们在处理移民区民众间纠纷时进行宣讲,可以定时定期进行。②请德行高深的阿訇摘录出教义教规中与社会主义法制相符的内容,编辑成册,散发于社区街道。加强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五、北方民大文章另一大错误是宣扬族教捆绑、强制信仰宗教

  《生态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第三节“预防和减少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第(一)小节:

  “兴泾镇是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8.8%的回族聚居区,信仰伊斯兰教的占绝大多数。宗教信仰在这个地区就是一部习惯法,它甚至能起到比法律更好地规范作用。因此,政府可以聘请德行高深的阿訇对有越轨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教化。”

  这段话开头就是将回民等同于信仰伊斯兰教了,这种族教捆绑、强制信仰宗教的逻辑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项宪法条款明文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要注意,这项宪法条款中“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在“不得强制公民不信仰宗教”之前。

  同样的族教捆绑、强制信仰宗教错误也出现在《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问题探究》中,该文第四节“关于预防和治理回族移民区青少年犯罪的几点建议”的“法律与教义结合,让回族青少年从特色教育中逐渐成长”中宣称,“伊斯兰教义教规在回族地区广大穆斯林群众中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与强大的信仰力量。对他们来说,教义教规所规范的习性穆斯林与生俱来,约定俗成”。要明确知道这项不可动摇不可侵犯的原则,在中国,没有什么“与生俱来”、“约定俗成”的宗教信仰。

  六、北方民大错误文章暴露的“伊斯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问题须纠正

  北方民大这两篇错误文章都提到,当时银川市兴泾镇设有完全中学1所,完全小学5所,伊斯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1所,其中这个“伊斯兰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违法之嫌。因为职业技术学校不是宗教学校,《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这个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宗教命名就违反了相关法规,如果搞宗教教育,又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时过10年,如果这个学校名称、教学内容没有改正以符合法律规定,应尽快纠正。

  (参考阅读:

  梅新育:剑外忽传收蓟北——读党内清理教徒新规有感

  梅新育:新疆白皮书发布之日回顾家国经历)

  202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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