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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智库:小花梅的情况是否属于人口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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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4 20: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天文章写了徐州八孩家庭的事,如我所料的那样,后台炸了锅,许多人留言和私信说了许多不讲道理和极不友好的话,也掉了很多粉。但是互联网不能只有一种声音,当谣言满天飞的时候,众口烁金的时候,说真话尤其是艰难的。

  网络谣言猛于虎,没有“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是不敢说真话的。当然,也有很多网友留言支持的,特别是对底层人民的生活比较了解,对于穷苦人有悲悯和同情心的人是支持我说真话的。尤其是有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母亲给我的留言,让我感到挨了那么多的骂,也是值得的。

  在上篇文章里面,我就说了,小花梅的情况是否属于拐卖妇女,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其实是很难成立的。丰县当地政府在2022年1月28日发布的情况说明里面也说了:网民反映的女子为杨某侠,1998年8月与丰县欢口镇董某民领证结婚,不存在拐卖行为。

  在整个徐州“八孩家庭”事件中,最引发网民们公愤的,一个是锁链,另一个是拐卖妇女。无论是锁链还是拐卖妇女,大家关注的点都是在人身安全和女性权益上面,我认为这是无可厚丰的。但是具体情况是需要具体分析的。

  在徐州八孩家庭的问题上,我们得讲究事实和依据。如果杨某侠不是精神病患者,那么董某民给她上锁链就是非法拘禁,但是问题是她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发起作来是非常可怕的。你不能把一个精神病人跟正常人一样看待,否则你也成了精神病了。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的家人或监护人是有对其进行约束的义务的。就算是在医院里,对于发作的精神病人,也是要被摁起来捆在床上的,限制其自由的,因为你不知道他会干出啥事儿来。事实上,精神病患者伤人、杀人的事件也是屡见不鲜的。

  而且这个事儿,那些照片和视频很明显都是摆拍的,是有位视频博主为了帮助他们,引发社会关注而导演的戏码。不成想好心办了坏事儿,舆论节奏完全带偏了。被某些人往拐卖妇女和虐待妇女上带了,各种谣言满天飞起来。

  关于小花梅是否属于拐卖妇女的问题,我看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地说: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妇女罪。

  所以,桑某某从云南将小花梅带到连云港嫁人,虽然6000元的好处费,并不能认定是人口拐卖,而应该认定为媒人的介绍费或劳务费。桑某某确实将小花梅带到了连云港,也确实是嫁人了,当然她隐瞒了桑某某有精神病的事情。这也无可厚非,哪个媒人都会向双方隐瞒一些东西。

  结果,小花梅二婚的家庭对于小花梅患有精神病的事情不了解、不知情,看护不到位。小花梅结婚没多久就走失了,桑某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责任,后来男方以为桑某某和小花梅是合伙“骗婚”威胁要打官司,她也退了一部分钱私了了。这就更不能认定其为拐卖妇女了。

  从整个事情上来看,小花梅的父母是同意的,是很乐意看到小花梅嫁人的。而且小花梅此前也已经在云南当地嫁过一次了,她的丈夫发现她有精神病就跟她离婚了,回到了父母家。很显然她的父母不可能养她一辈子(事实上她的父母已经过世了)。

  小花梅二婚的连云港家庭也是同意的,并且支付了6000元的好处费。他们后来追究桑某某的也不是说桑某某拐卖人口,而是说她“骗婚”。桑某某也没有恶意拐卖人口的企图,没有也不可能属于任何人口拐卖组织。

  而且我相信,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像这样的婚姻介绍方式是很多的,非常普遍的。小花梅的事情之所以出了意外,关键还是她是一个精神病人,否则的话,她可能就在连云港安家幸福生活了。

  董某民父亲在小花梅走失以后,流浪街头,将她捡回家,嫁给自己的大龄儿子做儿媳,从法律上来讲,也谈不上什么拐卖之类的。不管对董某民还是小花梅,我们都应该抱有同情,两个孤苦的人,同病相怜的结合而已。

  至于说董某民将小花梅锁起来,以及她在网上的那些摆拍的视频和照片,并不能反映他们的真实生活状况。小花梅的精神病显然不是时常都发作的,事实上网上也有她没有戴锁链的视频,精神病没有发作的时候,她是自由的。

  我们很难想像,小花梅如果跟董某民没有任何感基础,会愿意给董某民生八个小孩。只是两个同病相怜的人互相取暖罢了。如果没有董某民,小花梅可能在某个流浪街头的夜晚冻饿而死,就像卖火柴的小女孩一样。而董某民没有小花梅,可能就是一个农村的老光棍。

  如果我们以所谓法律的名义,去拆散一个家庭,对于我们这个社会并无益处。而如果我们想要树立一个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小花梅的事件显然不属于此例,这样做只会开一个很恶劣的先例,损害法律的威严、神圣和公正。

  一起冤案比一百起犯罪,更能损害法律的公正。因为冤案会让人们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而且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小花梅的事情当年是属于人口拐卖,就算是最恶劣的拐卖人口的罪行,经过了二十年,也早就过了刑法的追诉期了!

  所以,我真的不太能理解,徐州及各级公安机关以涉嫌人口拐卖的罪名刑事拘留桑某某夫妇的法律依据何在,是否经过了最高检的核准,反正在公告里面,我是没有看到走这道法律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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