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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连烽:谨防《妇女权益保障法》跑偏,成为“女性特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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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9 08: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了30年来的首次大修。

  昨天,老朱在全国人大的官微上看到,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了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

  此刻的老朱有一点比较疑惑,印象中,近几年所有法律法规出台前都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咋没看到《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正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呢?是老朱信息闭塞没看到、还是根本就没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老朱看到,法案中提出了“对性别歧视说不,与向性骚扰说不”的观点,这些老朱都比较认同,像投简历时被卡性别、面试时被问“生子计划”、全职妈妈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男女不同权、严惩家暴与性骚扰等,老朱都是支持的。

  除此之外,老朱有一点异意,一点担心。异意是,像招工中的性别歧视如果只是用法律去界定,是否会治标不治本;担心是,在女权盛行的当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会不会跑偏,变相成为“女性特权法”?

  先说异议:

  修改草案中提到的关于“招工中的性别歧视”“性骚扰”等问题,原法案中都有,可为何招工时依然有性别歧视现象的存在?为何制止不了?原因很简单,企业是要计算成本的,单纯的用法律去约束企业不在招工中性别歧视,可以说是一点用都没有。

  那么,怎么解决这一问题呢?答案是,由国家来承担女性怀孕与生育期间的“成本”。

  举个例子,国家可以规定,女性从怀孕7个月起休一年的产假,产假期间,由国家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来支付女性的工资和社保,不增加企业的负担,如此,虽然会在这一年内降低高工资女性的收入,但至少保护了绝大多数女性在生育期内不会因为“不干活白领工资”而遭受企业的用工歧视,并且,让农村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女性也能得到国家的补贴照顾。

  在用工歧视的问题上,真不能怪企业,我国历史上施行的是产假工资企业支付的制度,在没有医保之前,女性生孩子的医药费也全部是由企业负担的,如此,除了财大气粗的国企,其它企业当然会在招工中考虑这些问题了。

  此前,老朱在网上看到有人晒出某女权聊天群的截图,有一个自称是一家企业HR的人说,自己招工故意多招女生,且故意招有怀孕计划或已经怀孕的女生,时间久了被老板发现开除了,后面一群人跟着附和,中心思想只有一个,那便是,号召女性利用职务之便“女性保护女性”。

  坦白的讲,看罢这群人的反应,老朱不由感叹这群女生的智慧跌到地下室了——如此操作,是保护女性啊还是打击女性啊,一旦这一苗头在全国范围人盛行,岂不是让企业连女HR都不敢招了?

  不仅如此,对于女权当道的当下,老朱非常担心修改后的《妇女保护权益法》会不会成为女权的护身符,显然,与老朱有同样担心的大有人在,微博上,有人针对提审全国人大的《妇女保障权益法》发了这样一个帖:
  老朱担心《妇女权益保护法》会成为女权的护身符,是因为当下的女权太厉害了,不仅裹挟了舆论,还用舆论影响到了司法:

  还记得西安地铁事件么?当时太多的人都因“保安扇女性耳光”而义愤填膺,后来被证实“扇耳光”系造谣,造谣的竟然是B京日报的官微,发这个谣言的帖子有几千万的阅读量,虽然有大量读者在后面质疑“扇耳光”系造谣,可是,在“流量为王”大背影下,小编选择了假装看不见,等这拨流量割完了,再悄悄的把“扇耳光”改成了“轻微的肢体冲突”。

  微博上,有网友以截图的方式揭发了此事,可是,网友们人微言轻,影响力怎么比得过一个国家级报纸的官微?!

  再后来,洛阳铲挖出,发这条“造谣”消息的,是一名从《中国妇女报》调过来的即将退休的老妇人,有人扒出,这老妞是个女权。

  当时数以百计的微博网友进行了反击,为保安发声,揭发B京日报官微造谣,可是,大家的声音太弱了,连微博官方都没有对这种造谣行为进行处罚,小编在收割完流量之后,动动手指改了几个字便不了了之了,导致数千万被谣言骗了的网友在真相大白后还在言之凿凿的抹黑保安“对女性扇耳光”。

  再看另一个更狠的,字比较小,老朱在图片之后说说这一事件的大意吧:
  2008年,一未婚李姓男娶了一个离异带一个女儿的王姓女,婚后男方发现女方已悄悄做了绝育手术,男方很生气,要求女方去医院进行恢复生育的手术,女方拒绝了,承诺会与男方白头到老,男方考虑到两口子感情尚好,于是默认了女方不再生育的现实,俩人全力抚养女方的孩子。

  谁料,11年后的2019年,女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被法院以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为由驳回,2021年,女方再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此时,男方提出,因女方背弃了白头到老的承诺,并且没有生育,要求女方支付15万的精神赔偿,结果,法官判决男方败诉,理由如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现已成年,与李某已经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女关系,李某有权在年老以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不必担心因未生背子女而老无所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女性不是生育工具”,单看这一说法的话应该没错,可冠冕堂皇地提出这一论调的法官可曾扪心自问过么?换成他是这一事件中的男主角,如果一开始就知道女人会做绝育,不想生孩子,还会选择娶她么?如果女方不是心里有鬼,那为何婚前已经做了绝育或是婚后不想生孩子,不在婚前便告之男方呢?

  对上面法官的那段话,咱再划个重点:“女儿现已成年”。

  看明白了么?这一案件,根本就是女方从一开始便蓄谋找个男人帮着自己把孩子养大,等孩子长大成人了再把男人一脚踢开!

  至于法官说的“男方有权要求继女在年老以后尽赡养义务”,老朱就不明白了,如果这个时候俩人离婚了,那继父女关系还存在么?现实社会中,有几个继子女在一方和自己的亲生父母离婚后,还给继父继母养老送终的?

  老朱此前看到的一个例子,一老头娶了一个离异带儿子的女人,婚后俩人没再生孩子,26年后,女人的儿子博士毕业,在北京安家生了孩子,把母亲接去北京看孩子,并且,以房子小人多不方便为由把老头一个人留在了家中。这是还没离婚呢,就实质性的抛弃了老头,更何况离婚的了?你能想象如果女方这个时候离婚,这个被男方抚养了26年的博士会给老头养老送终么?

  网上现在流传着一种声音,大意是,一定不要娶离婚带孩子的女人,你年轻力壮能挣钱的时候,你是别人的丈夫别人的父亲,等你老了需要人照顾的时候,别人便把你一脚踢开,到时候你就只剩下了后悔。——这话虽然有点以偏盖全了,但社会上这类事件确实是层出不穷的。

  重庆法官的一判决社会影响太恶劣了,这样的结果看似保护了女性,实际也害了女性,如果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女性有不生育的权利”写进法律,那么,只会让更多的男性选择不婚,或是要求女方先生孩子后结婚,这不是对女性的保护,这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肢解!

  老朱看到,在《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草案中,还提到,“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 ,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老朱就纳闷了,女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的时候,男方在干什么?不是在拼命挣钱养家么?女人在家做家务多是对家庭的付出,男人在外承受职场的压力拼命挣钱就不是对家庭的付出了?再说句抬杠的话,如果男人娶的是个“妈宝女”,啥家务都不会做,男方是否也可以在离婚时向女方索要补偿呢?

  行文至此,老朱想说的是,法律保护弱者的初衷没有错,但在越来越多的婚姻中缺少了爱与责任、多了算计与计较的当下,在太多年轻女性被西方女权洗脑了的情况下,建议全国人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正草案谨慎行事,留出足够的时间向社会征求意见,不要以几位远离人间烟火的专家们的一已之见便仓促出台,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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