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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和:大数据杀熟:互联网平台的问题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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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1 19: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我们聊一下反垄断问题。最近一年多,中国在反垄断上的执法工作快速推进,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因“垄断”遭到处罚。反垄断首先是一个经济学的命题。经济学界如何定义垄断、如何界定垄断行为,是司法界展开反垄断工作的前提。但,比较遗憾的是,经济学界对垄断与反垄断的研究不是太成功。一些经济学家对反垄断的解释,其实与经济学理论是相悖的,这给人带来很大的困扰。

  其实,经济学家应该抛弃功利主义,跳出成文法,从自然法的角度,也就是用一般性原理去定义垄断,去解释什么样的行为是不正当的,需要被反垄断的。

  下面我们以大数据杀熟为例。互联网平台对不同的用户实施不同的定价策略,老用户的价格高于新用户,这就是大数据杀熟。大数据杀熟是一种价格歧视,在美国被定义为一级价格歧视。不过,有些经济学家并不支持这种解释。他们认为,价格策略是企业正常的自由竞争策略,不应该被定义为歧视行为,更不应该被干涉。这个解释逻辑上似乎是通的,但直觉上又感觉有问题。那么,我们通常说的“看人下菜”,属于出色的生意头脑,还是歧视行为?

  其实,每个企业都有自主定价权,价格策略是企业的竞争策略之一。如果可以的话,每个企业都会想尽一切办法了解客户的信息,分析每个区域的客户,甚至每一个客户的信息,然后设置对自己最有利的定价。比如,银行贷款部门会想办法了解和分析每个客户的信用信息,然后对不同的客户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贷款周期和利率价格。

  那么问题来了,互联网平台根据每个客户的购买信息、浏览数据等,通过大数据分析,制定不同的价格。为什么被定义为“大数据杀熟”?互联网平台的做法与银行的做法差异在哪里? /有人说,互联网平台是同一个产品对不同客户实施不同的价格策略,但是,银行不同,每一份信贷都是一份不同的合约,相当于不同的产品,不同的客户,因此价格不同。这个解释有些道理,但是没有说到根本。

  问题出在,数据的产权上。银行没有掌握用户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银行无法垄断用户的数据,银行获取客户的信用数据,与其它企业一样,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因此,银行也难以掌握充分的数据,对每一个客户、每一时刻的信贷实施差异化定价。但是,互联网平台则不同。互联网平台控制了用户数据,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时监控用户在平台上的行为轨迹,然后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用户、甚至同一用户,每一时刻的购买决策实施差异化定价。

  所以,从正当性的角度来看,大数据杀熟的问题,并不在歧视性的定价策略,而是互联网平台控制并“滥用”用户的数据。互联网平台没有付出应有的成本,按照庇古的理论,互联网企业是占了“社会”的便宜,降低了经济效率。因此,大数据杀熟是不正当的行为。

  问题找到了,办法也有了,解决互联网平台垄断的问题,关键在数据确权。在互联网平台上,哪些数据归属用户个人,哪些数据归属平台,哪些数据是双方共享,法律上应该明确下来,并严格保护个人数据产权。

  有人担心,数据私有化会阻碍技术进步,比如无人驾驶汽车没有用户数据,没有办法做大数据分析,难以实现智能驾驶。其实不会,当数据确权后,互联网企业、汽车厂商、保险公司都会跟个人协商、交易。在得到用户授权后,汽车厂商便可进入智能驾驶模式。无人驾驶的交通事故更多依赖于数据分析来划定责任,数据确权和授权有助于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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