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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海論策:王振华的五宗疑罪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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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6 08:3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臭名昭著的王振华性侵幼童案件,正在慢慢淡出大家视野,似乎大家都在静待上诉终审裁决。我们还能反思点什么呢?

  人们对只是以猥亵罪起诉和初审判决,表现出众多质疑与不满;千万元聘请的高价律师团队蓄意泄露不公开审判的案情细节,竟然公开声称要做“无罪辩护”,甚至疑犯方竟然妄想恢复什么名誉和公权机关委员身份!

  一帮所谓的“法律专家”置公众义愤于不顾,口口声声以法律条文不健全为借口,难道没有开脱罪责寻找借口之嫌?一个未满十岁的女童,被畜生般的兽行所害,很可能被毁终生,我们的法制社会如此保护儿童?

  笔者作为刑法外行,一些人说疑点重重,多次有读者希望谈谈,现在可谓风平浪静之时,也到了满足读者愿望和情理法加以分析的时候了。

  1. 基本事实

  13个月之前,王振华授意皮条女士设计诱骗两位女童到上海,其中一名年仅9岁,一名年仅12岁。王振华对9岁女童实施性侵,王振华先后向皮条女士支付人民币十万元。

  在此之前,王振华已经多次经皮条女士牵线,经历过嫖娼淫秽活动。

  这次性侵女童事件,王振华明知女童年幼而不顾,导致女童下体撕裂,流血受伤。在受害女童家长报警后,见多识广又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王振华承认涉嫌犯罪事实,并经过医护人员鉴定构成实质性等级鉴定伤害。

  在长达一年时间里,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未对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公开道歉和赔偿,反而私自雇佣所谓的“专家”人员翻供涉嫌犯罪证据,据传耗费超过一千万费用或者佣金,雇佣律师为其辩护。受害女童至今,只要听到犯罪所在地城市名称,即条件反射一般惊恐万状。

  涉嫌犯罪将近一年之际,公诉方以涉嫌猥亵罪单一罪名起诉王振华,随后被犯罪所在地城市有关法院不公开初审判定五年有期徒刑。

  初步判决结果披露之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对此结果,被告王振华律师团队,未经法庭允许,私自披露案件细节,叫嚣要以“无罪辩护”为犯罪嫌疑人王振华提起上诉,公开表明要为被告王振华推翻初审判决,甚至公然声言要求恢复在案发后被取缔的公众身份与荣誉,引发公众愤怒。

  对此乱象,一批法律专家学者以法律条文不完善为由,部分群众受到蒙蔽蛊惑和欺骗,不排除存在蓄意组织煽动因素,呼应上诉改判轻判。

  2. 五宗罪之嫌

  这本来是一宗犯罪事实非常简明并不复杂的性侵案件。综合案情及相关行内人员的分析,作为外行的笔者看来,起码涉嫌五宗犯罪。

  第一,诱拐儿童罪。拐卖才叫拐吗?有目的的诱拐实施性侵犯罪,同样应当列为诱拐范畴,仅仅不是诱拐贩卖为目的,而是以性侵为目的。

  在明知两位女童未成年,被告人王振华及皮条女士共谋犯罪,本身就涉嫌构成诱拐女童犯罪。

  第二、强奸罪。被告人对9岁女童实施了性侵犯罪行为,已经对女童构成伤害性行为,导致女童下体撕裂受伤,至于如何实施及时间长短,并不构成本案的要件。

  从动机和前后所付十万元费用来看,无论过程如何(也是法院出于保护孩童隐私角度不公开审理的原因),因孩童严重受伤而简单中止,并非犯罪未遂,孩童下体器官受伤也证明了犯罪事实成立,或许只是性侵结果不如犯罪嫌疑人预期而已。

  所谓的不构成强奸罪的公诉与辩护,不排除有误导法庭和公众之嫌。

  第三、强奸未遂。即便退一万步讲未达成完整强奸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王振华,也涉嫌对9岁女童强奸未遂,同样属于涉嫌同类犯罪行为。

  不妨看一例同样发生在上海的强奸罪案件。根据“上海法制报”公众号报道,今年6月12日夜晚,小雪因为失恋,为了消愁走入了位于浦东的一个音乐酒吧。

  借酒浇愁愁更愁,神智慢慢糊涂,在她迷糊之间,有三名男子悄悄来到了她身旁。在三名男子的刻意灌酒之下,小雪很快就喝得酩酊大醉。

  后来三名男子借口送小雪回家,到家后其中一名男子强行与醉酒的小雪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另一名男子进入房间上床欲行不轨,小雪声称已报警,三名男子惊恐之中逃离。小雪随后报警,三名男子被抓获。

  7月23日报道法庭做出判决,已经实施强奸犯罪行为的男子,和有强奸主观故意而强奸未遂的男子,两人均被控强奸罪,均被定罪量刑入刑。
  同样发生在上海,7月份刚刚做出的法庭判决证明:强奸罪的定罪并不完全以完成性行为亦可以定罪量刑,包括有主观强奸意愿虽未完成性行为,或强奸未遂,依然可以按照强奸罪定罪入刑。

  第四、猥亵罪。公诉方和法庭都已经按照猥亵罪起诉和庭审,这个议题就不详细展开了,但需要强调一点,猥亵罪在刑法方面,恐怕应该属于轻型犯罪行为,在量刑标准和范围方面,与强奸罪有着巨大差异。

  其中是否存在有意识按照轻型犯罪而非重罪起诉?笔者不敢妄加断言,社会公众舆论质疑起诉罪名和适用法律条文与定罪量刑范围有关,如此轻型起诉恐怕不能责怪社会公众和网络舆论吧?

  第五、嫖娼罪。从案件披露出来的信息可以看出来,犯罪嫌疑人多次授意皮条女士安排嫖娼,在我国现行法律范围内,卖淫嫖娼都属于已有的法律管辖范围。

  既然犯罪嫌疑人及皮条女士,都已经公开承认嫖娼事实,并且属于多次重复犯罪,未发现公诉方取证及公诉,不知该作何理解?在漫长的近一年时间里,在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之下,为何不予立案起诉?即便不予立案取证和起诉,起码也该对公众有个交代吧?

  3. 重判依据

  犯罪嫌疑人的及其亲属,在一年时间里,未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根据公开报道消息看,没有给予任何安慰赔偿补偿。有条件有能力,却没有任何减轻和消除涉嫌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是不是属于没有悔改表现?

  犯罪嫌疑人根本无视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伤害,也根本没有顾及受害孩童“谈上海色变”的深度伤害现实,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权益如此漠视,却同时以千万元律师费企图推脱犯罪事实,私下雇佣所谓的“专家”对犯罪证据重新“鉴定”,难道不说明犯罪嫌疑人没有悔改表现?

  凭犯罪嫌疑人毫无悔改表现,就该从重惩处,且不说还有翻供行为!

  至于那些所谓的争取“无罪辩护”和“恢复名誉地位”的言行,更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法律尊严的蔑视和轻侮。难道不是对法制社会的公然践踏?难道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公然包庇纵容?

  在笔者看来,王振华的辩护团队涉嫌藐视法庭罪和泄密罪。法庭出于保护受害人隐私等考虑,对案件进行不公开审理,然而王振华的辩护律师,公然违背法院所确定的原则和规范,公开散布案件隐私信息,披露案件细节,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鸣冤叫屈,这些行为难道不涉嫌犯罪?

  违背法庭规定,擅自公开案件详情,特别是涉及孩童隐私部分,对被害人很可能造成二次伤害。被告律师何以众目睽睽下如此猖狂?法院暨法庭的庄严如此受到公开挑衅,法庭的尊严何在?法律严肃性又何在?

  4. 其他质疑

  据说法院存在不诉不审的说法,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人起诉,法院也就不予审理!但是法院有权对案件的事实和依据提出质疑,也有权要求起诉方补充证据,补充调查,乃至补充起诉罪名等等。

  本案引起一些舆论反响的包括有:起诉罪名有“避重就轻”之嫌,适用法律和量刑标准存疑。为何不以强奸罪起诉,为何不以诱拐儿童罪起诉,为何不以嫖娼罪起诉?为何以猥亵罪单一罪名起诉?

  公众和社会舆论质疑的,为何不以多项罪名起诉?对于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范围等等,如果公诉方无法认定,或者依据法律规范,应当由法院裁决,公诉方显然无法裁定。如果公诉方就可以下结论,还要法院干嘛?法院就是走过场吗?

  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公诉方的起诉,有审核驳回和做相关补充之权。或者说白点,如果公诉方存在“避重就轻”之嫌,法院有权要求公诉方做相应的补充完善。

  在长达将近一年时间里,对基本事实很清楚的本案公诉与初审,为何依然引起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一片哗然?

  换个角度说,既然引起公众舆论广泛关注,可以充分起诉,在庭审中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量刑范围诸多事项,进行充分辩论,哪些成立,哪些不成立,也好给社会公众一个合理交代?这样不是更好吗?不也是借机进行普法教育?

  对于一个社会影响很大的公众人物所涉公众案件,严肃严谨应该,人们也并不要求尽善尽美,但起码要对社会公众有必要的说服力,目前看来将近一年的准备,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反而引发更多的质疑之声。

  近年来,涉及成年人对少年儿童的性侵犯罪屡禁不止,这是一股非常令人深恶痛绝的歪风。这些年我国的一些犯罪现象,尤其是这类涉及少年儿童的性犯罪,有蔓延之势,急需遏制和扭转。

  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资本豪强,花天酒地朱门酒肉臭还嫌不够,荒淫无度热衷模仿“爱泼斯坦”,有样学样仿造美式腐朽生活方式,追求感官极端刺激,丧尽天良对孩童下手,恐怕这才是导致公众无比愤怒根本原因。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强力遏制和坚决打击针对少年儿童的犯罪,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职责与使命,更是公检法机关借社会舆论关注,进行坚决有效打击的良好契机!

  为今之计,上诉法院有权发回初审法院重审,也可以交付给异地法院重审。否则即便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仅仅猥亵定罪依然可能质疑声不断?

  如果赞同本文观点也可以加强呼吁,尤其对此类案件,更要通过案件审理过程,借机树立人民法律为人民坚定信念,让人们敬法守法,共同建设一个清正公平法制社会!

  不少人说中国依然还是人情社会,这就说明人们对法制的信任和信心极难建立起来,但要损害和破坏却轻而易举?有些人怀疑受资本力量影响,千万不要让人们对法制的公平公正失望,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意义所在!

  对没有悔改之意的犯罪行为,有什么减轻罪责或减轻刑罚的必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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