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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鹏:打击网络谣言会不会遏制“网络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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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0: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一些网络造谣者被拘捕。一些人担心,公权力可能借用这一司法解释压制言论自由,不利于网络反腐。

  笔者认为,这一担忧是合理的,但是治理网络发言环境也是必要的。“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传统社会环境下被认为是破坏秩序的、不道德的事,不能拿到网络上去做。现在一些专家习惯把网络说成是“虚拟社会”,我很不赞同。网络只是又一个更现代的平台,并不虚拟!“虚拟空间”不需要网络也可以实现,比如迪斯尼乐园一类,就是虚拟世界!

  所以,造谣、诽谤等无端违法犯罪案件,只是利用网络工具而已,完全是现实的问题。司法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于是有人担心,公民发现“有用的信息”,都不敢转发了。笔者要指出,这是彻底的误解;如果有执法者这样吓唬人,也是彻底地错误。转发者当然要识别一下,但根子是造谣者,所以,转发者的过失是次要的。

  目前对于网络侵权的司法解释既有限制之意,也有保护之意。动用刑罚是最后手段。司法解释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了办案标准,是一种办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有了这一法律解释,人们使用网络发言就有了界限,合理正当的发言就可以得到保护,而不是被淹没在耸人听闻的网络唾沫之中。

  司法解释的最重要的作用是,支持负责任的发言。公民通过网络发言,就是对社会事务的一种参与,参与就该负责,不能虚构事实诬陷他人。而只要事实存在,就可以堂堂正正地公布出来,借助舆论压力维护自己和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反腐败,也还是需要网络这一公众平台给力支持。

  我愿再次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是公民依法发言的渠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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