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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捷:重庆的原罪被黑与罗织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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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07:5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特别把这篇文章再增补和整合一起再登出)

  上

  对于重庆的打黑,现在是南方系不断的揭露其中的黑打问题,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在这个打黑的过程当中被黑社会了,似乎重庆模式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抢劫过程,并且把否定重庆模式扩大化到制度问题,借着重庆打黑当中出现的问题否定中国的制度。然而对于重庆的老百姓,对于打黑改变了社会风气,社会治安和安全感明显增加是非常有体会和欢喜的,因此造成了民众对于重庆酷吏的怀念,这样的矛盾成为了中国左右之间和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的重大分歧,这个矛盾也成为了别有用心的一些人恶意炒作的做法,本人是当年参与过对抗王立军等人打黑敛财罗织对抗的主要律师之一,对于其中的问题有一些在第一线的一手认识和证据,因此本人在重庆模式如日中天的情况下也没有赞扬过这个模式,在现在彻底打倒这个模式的风潮下也反对彻底否定之与打黑受益的老百姓做对,对于这个问题的深入认识,在这里也与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我们在这里不能否认是是黑社会的存在,不能因为重庆出事后和有错案就说没有黑社会了。中国的黑社会问题是历史上的帮会等会道门延续下来的,也是由来已久的,尤其是重庆的袍哥在中国历史上非常有名,而且他们当初还有一定的信义帮助过党的地下工作,因此在解放后并没有如青红帮和打击会道门时一样的待遇,中国老百姓受黑社会之苦也是很多的,欺行霸市在很多地方是死灰复燃,让老百姓深恶痛绝的,因此打黑是必要的,黑社会也是存在的,中国开展打黑运动是及时的,打击黑社会的效果也是明显的,这一点得到广大老百姓的认可,对此是不能否认的,不能因为某些律师遭受了个人委屈就要把对于黑社会的打击甚至黑社会的存在给废除了,以此诋毁打黑是有问题的。

  然后我们应当说黑社会的保护伞也是存在的,在打黑活动当中揭露的贪官也不是错案,从贪官家中抄出的大量财物也不是对于这些贪官的诬陷,贪官的问题是证据确凿的,但是对于这些贪官背后则有很强的政治势力,这些势力在官场上的关系是盘根错节和藕断丝连的,他们在打黑的过程当中也受到的打击,他们发现打黑过程当中的每一点瑕疵,都要不遗余力的反扑和翻案的,他们有最大的翻案动力、权力、影响力!但是这些打黑被揭露的保护伞,是必须打击到底的,尤其是在中国崛起的现阶段,反腐败已经到了必须反的时刻,更不能给这些贪官渔利的空间,这也是必需要注意的。

  还有就是重庆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很多也是有原罪的,在重庆打黑的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民营企业的不规范和原罪也是事实,这些原罪是有历史原因的,有些还是被政府当时违规鼓励和纵容的,这些原罪也在重庆打黑的过程当中被清算,其有合理性但不合法。这些合理不合法被扩大成为犯罪,造成民营企业家的人人自危。清算原罪扩大化是有问题的,就如当初安徽承包到户的小岗黑会按照当时的法律可属于反革命罪可以判死刑的。而民营企业可能有原罪,这些原罪不是黑社会,黑社会的经营是不能合法的贩毒、卖淫、贩卖人口、收取保护费等,但民营企业家的经营是商业活动本身是合法的,只不过具体的经营活动当中有违法行为,更多的只不过是开始原始积累的时候有违法在后来已经合法经营了,这最多是一般的违法犯罪与黑社会无关。

  最后的关键点是在于把黑社会、贪官、原罪等本来分离的各种罪名罗织在一起,让其中的民营企业家被黑社会成为黑社会头子,这一次重庆模式的黑打是对于企业家的重创,大量的企业家变成了黑社会头子被黑社会,过去是讲政治,污蔑为谋反是莫须有的罪名,而现在则是被诬蔑为黑社会,是被黑社会!只有这样把民营企业家给罗织进来,办案人员才可以渔利,可以在打黑当中名利双收,就如李庄所称的重庆打黑涉及的资产上千亿元,进入国库的才不足10亿!把民营企业家罗织进打黑的圈子被黑社会,把民营企业家变成黑社会头目,从而让打黑变成了掠夺和发财的良机,这样的罗织罪名被黑社会,把民营经济的原罪清算扩大化,借着打黑渔利民营企业家的财富,才是重庆酷吏真正的问题。

  从以上三点,我们就知道对于重庆模式当中有些问题是深挖不足的,对于这些酷吏的处理是不够的,但是有人在此也是加入了私货的,这个私货就是要否定我们的制度、否定打黑的合理性,这里李庄案可能是冤枉的,文强案却不冤枉,在文强家里搜出的2000万现金是事实,文强的财产来自于对于民企的敲诈和黑社会保护伞是事实,贪官不冤枉!这里龚钢模可能是冤枉的,涉案的民营企业家可能是冤枉的,但樊航奇不冤枉,枪击案、人命和毒品都是存在的,黑社会分子不冤枉!在这里我们需要的是把打黑与罗织民营企业家被黑社会渔利的恶行分离开来,这是不能以简单的黑打来囫囵吞枣的,我们对于黑社会的打击和对于贪官的打击都不是黑打,只有对于民营企业家的罗织渔利可以说是黑,但说黑打则很牵强。有人说这是黑吃黑,这也是不对的,原因就是黑社会是黑,但是他们没有什么油水可以吃的,被渔利被掠夺的民营企业家不是黑的,是被黑社会!原罪是有的,原罪是灰色的,不属于黑社会不能妖魔化,因此说黑吃黑也是不对的。把这些问题给混淆在一起,在把他安装在打黑和重庆模式这样的概念之下,是有人要浑水摸鱼的做法。

  我们打黑是得到老百姓支持的,打黑给社会带来的新气象也是我们老百姓欢迎的,在打黑当中打掉了黑社会的保护伞,打掉了贪腐分子也是我们老百姓喜欢的,但是打黑者当中的败类渔利罗织民营企业家则是老百姓也反对的!而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能够打击黑社会打击贪官给社会一个良好的商业环境也是民营企业家所最需要的,对待民营经济的原罪是需要大智慧不能简单粗暴的清算的,但是在最近对重庆模式的反思当中,恰恰是把这两点对立了起来,让被侵害的民营企业家与老百姓对立起来,这背后是有利益驱动的,这个驱动就是黑社会势力和贪官势力要借此翻案,借此掩盖自己的罪行,同时一切敌对势力也在妖魔化我们的制度,把一些团伙的罪恶和新的作恶手法都变成了我们制度的问题,以此积累民怨,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目的,并且让民营企业家在原罪的担忧下大量移民,达到资本外流财富外流到他们国家。

  对于重庆模式,很多人说是文革模式,这个说法是不准确的,文革是需要否定的,但是重庆模式对于黑社会打击的部分是需要肯定的,文革是政治运动,而重庆的打黑则是社会运动,文革的阴谋集团主要是政治诉求而重庆打黑的模式更多的是经济诉求,重庆模式就是在经济领域的对于民营企业的罗织新经,是当代来俊臣通过打黑来罗织民营企业家罪名大发横财的做法,对于这样的模式我们也可以探讨一下,这个模式我把它叫做罗织新经,是在来俊臣的《罗织经》基础上的发展,王立军等人不愧为当代来俊臣的称号,当年的酷吏也需要表面的合乎逻辑和证据的完整,这些不是简单的刑讯,而是有计划的定罪体系和具体的方法,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演绎到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这样的渊源不是文革,而是以前贪官剿匪,东北和巴蜀都是历史上匪患很严重的地区,以前贪官剿匪渔利就是把被土匪抢劫的大户财主们都变成了通匪,这些大户被土匪威胁为了家人安全不得不给土匪财物,土匪主要勒索的也是有钱能够被勒索的大户财主,而贪官剿匪让大户成为通匪以后就可以借助剿匪霸占他们所有的财产,土匪要的只不过是浮财一点,贪官则是连房带地再加上能够借到的钱彻底的扒皮,所以剿匪很多人都愿意干,都借此发大财,剿匪是需要的,但这样的剿匪反而会激起更大的民变,历史上的改朝换代经常就是这样发生的,因为被通匪的都是缙绅和读书人,只有缙绅和读书人也参与造反了,王朝才真的危急了。历史对于这样的官员对应于清官的青天称呼有一个称呼名词叫做沽家,也就是沽你家的财产多少进行勒索,谁被他沽家了谁就要倒霉被通匪了,现在王立军等酷吏们把这个方法应用于民营企业家,就成为了新的罗织模式了,而大量的民营企业家在这里是有古代缙绅的作用的,政府失去他们的拥护是得不偿失的。

  中国的民营企业实际的生存情况是非常艰难的,民营企业要同时受到贪官和黑社会的敲诈,民营企业不给黑社会和贪官钱就是无法生存,这是中国的现状,而对于不得不给黑社会和贪官钱的事实被黑打的酷吏挖掘以后,就成为罗织民营企业家为黑社会头子的罪证了,尤其是黑社会分子还会要求强行入股享受长期利益,就如樊航奇没有投资就占有龚钢模企业的股份一样,成为了企业股东则让民营企业家更说不清了,更何况的是黑社会分子从民营企业家那里拿到了大量的钱财,或者强行入股以后,还会叫民营企业家大哥、老板等,这些更成为了民营企业家是黑社会老大的证据了,还有就是在中国法治不到位的时候,民营企业家经常不得不私力救济,想一下如果文强等公安局长是黑社会的保护伞,樊航奇等黑社会还有枪支要挟,民营企业家有安全感来求助公安和司法吗?民营企业家有时候藏枪为了自卫经常是不得已的,求助一些讨债公司也是不得已的,这些也都会成为黑社会的铁证,最后加上民营企业家还常常被深挖出原罪,这些累加起来,怎样系统性的运作把民营企业家罗织成为看似铁证如山的黑社会头目,这就是当代来俊臣王立军的特长,这样的罗织模式就是本人叫做罗织新经的加黑体系。

  中

  重庆的打黑在肃清黑社会和贪官保护伞的同时,出现了大量的酷吏和出现了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清算扩大化和被黑社会,出现了被本人叫做罗织新经的组织化的借打黑渔利盘剥民营企业家的模式,为什么会有这些结果我们是要深刻反思的。这是社会非合作恶性博弈的结果,这样的模式是经济的毒瘤需要尽快革除的。

  在世界任何地方黑社会都是一个犯罪和掠夺的团体,他是没有合法财产的,如果民营企业家是被黑社会敲诈的对象,那么收缴的黑社会资金就要归还给受害人,受害人对于黑社会侵占自己的财产多少是非常清楚的,黑社会自己挥霍以后根本不足以全额归还受害人,这里如果民营企业家是被黑社会敲诈的受害人的话,司法的执行者是没有机会渔利的,即使是他们有原罪也只能处罚不能没收也难以渔利,只有把他们变成黑社会的头目,他们所有的财产成为了可以没收以后,让这些人对于财产没有了发言权才可以渔利,尤其是在打黑的时候涉黑资金越大罪名越严重,办案人员故意压低涉案资产中饱私囊才不会有阻力,此时的“黑社会人员”金额低一点反而是“罪行”低一些,中饱私囊是没有人说话的,办案人员的私利来源就有了保障了。

  在黑社会案件当中,他们罗织的关键在于利诱和串供,对于黑社会分子,如果自己不当首犯而让民营企业家成为首犯的话,他就变成从犯可以从轻惩处了;被抓住的贪官如果不说是他想民营企业家敲诈索贿,变成是被民营企业家腐蚀,则他的罪名也轻多了;被打伤的受害人可能搞不清黑社会团伙的情况,但只要他坚持是民营企业家指使,则他的伤害就能够得到多少万的高额赔偿,否则打手是没有钱的,伤残一辈子得不到赔偿生活都有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受害人、直接的打手黑社会分子、贪官三方都一致说民营企业家是黑社会首犯了,然后侦察机关还有受害人的伤残证据、黑社会的犯罪证据!最关键的民营企业家给黑社会和贪官财物的证据,民营企业家被贪官和黑社会敲诈的财物反而成为了民营企业家供养黑社会和保护伞的物证了,另外民营企业家在黑社会敲诈、绑票、公安成为黑社会保护伞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安全持有了一些为了自卫的武器,则这些武器就更是他作为黑社会首犯的证据了,这些证据如果齐全了,就算是没有当事人的口供,给所有的旁观者看来也是证据确凿了,而且在这样的指证之下,民营企业家也是受到了非常的压力,除了刑讯之外,再辅助以保命、保家人等诱惑,他们就会配合了,保命的压力下人性也会扭曲的,甚至还能够干出来指证自己的律师是黑律师的匪夷所思的事情来,这样的扭曲下罗织者的目的就全部达到了。

  此时如果办案者还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宣传机器,再通过强大的宣传攻势让社会公众对于案件的认识先入为主,社会公众就会对案件的事实,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还有原罪的事实,就回深信不疑了,这样的宣传甚至来可以洗脑受害者,让受害者产生幻觉,真的觉得是被民营企业家所害,使得他们指证民营企业家就是黑社会不仅仅是开始的能够得到伤害赔偿的利益驱动,而是真正的内心确信了,但是这个确信是来自被黑社会的民营企业家的侵害,但是这个来源不是受害者本来就知道的,而是他们后来听办案人员说的,他们可以当庭指证和四处上访甚至网络散布等要求严惩被黑社会的民营企业家,但他们是被当做枪手的,他们这样的活动就更让公众相信被黑社会的民营企业家就是黑社会头子,这是一个正反馈的过程。我们可以想一下在民营企业家与黑社会有财富往来,黑社会分子、贪官和受害人都说民营企业家是黑老大的情况下,公众本来就仇富的心态就被激发起来了,你不判被黑社会的企业家死刑公众都不答应的。此时再搞一个所谓的展览就更有成效了,不但有真的黑社会恶行,也有贪官的证据,再加上民营企业家原罪的证据,还有民营企业家私力救济的一些行为,这些罗织在一起,毒品、枪支、血淋淋的伤害场面等。这些展览还可以到全国各地巡展,引起更多的人的共鸣,这样展览很大的效果就是让老百姓先入为主,达到洗脑的目的。

  我们这里可能还有人不相信的就是这样的罗织是需要广大干警的,难道现代来俊臣们把所有的专案组干警都变成了为其罪恶服务进行罗织的爪牙吗?如果说这些人都是一致的陷害民营企业家,那不是所有的警察都成为黑社会机构,这太夸张了怎么可能呢?这里的问题的关键就是王立军等人的罗织模式是通过利益博弈每一个人选取最优后自动的完成的,很多参加的人是不自觉的参与到其中了。在辽宁的时候他们就发明了所谓的“以黑养商论”作为民营企业家原罪的依据,把黑社会的模式人为的给有关办案的人员洗脑为民营企业家为首以黑养商的样子,所有民营企业家给黑社会的财物就是其雇佣和养黑的证据,民营原罪就更是黑社会行为,把这样的模式让办案人先入为主,在审讯的时候就会不自觉的往这方面去挖掘,而各方趋利避害也会不自觉的往这条路上走,黑社会分子会这样推脱,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成为了黑社会老大以后,如果民营企业家要脱罪,则一般就要把整个案件铲平,黑社会、贪官等就可能都放出来了,民营企业家有大量的财产,是具备一定的产事儿条件的。再有就是受害人的态度,受害人为了得到伤害的赔偿也会这样做的,因为黑社会是没有合法财产来赔偿的,而警察把各个普通的案件的内容联系起来成为大案和黑社会案件,会给警察带来立功受奖的机会,中国公安的深挖传统也会自动的导向,这样把民营企业家变成黑老大的庞大工程,就在各方的博弈下自动完成了,这个自动才是罗织新经让民营企业家谈虎色变的事情。

  而实际的问题是中国对于黑社会的定义是非常模糊的,有办案人员解释的空间,中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我们看一下这四条特征,在打黑的过程当中敲诈民营企业家的黑社会本身有第一条,罗织者还可以把民营企业家族式管理的家庭成员罗织到第一条的成员当中,罗织者抓了贪官,第三条也就有了,打击了敲诈民营企业家的黑社会,第四条也具备,这里的模糊关键在第二条,里面有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模糊词语,民企的原罪也可以套上通过非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这就给所谓的“以黑养商论”找到了理论基础,但问题在于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即使是违法,也与其他三条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尤其是民营企业与贪官和黑社会人员发生联系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的,但是由于法律的模糊这些都被罗织到一起了,这就是人为制造黑社会了。这里还有一个区别就是民企原罪行贿获利还是贪官敲诈民企,湖南省委书记周强在12月25日对参加湖南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的近千名干部说:“现在有些部门拿了好处也不办事!”(2012年12月27日中国经济网)现在贪官找民企拿钱不办事是普遍的,这个不办事的背后就是民企根本没有行贿得到好处,民企给他们钱的原因就是被敲诈要保平安,在重庆的罗织模式下,这个被敲诈也被变成原罪和豢养保护伞的证据,不是原罪清算扩大化还是什么?

  就如对于刘涌的黑社会行为当年也有过争议,在最早的沈阳刘涌案件当中说刘涌无照经营烟酒批发城是黑社会活动,但买卖烟酒本身合法,搞批发城这样大的动静政府能够不知道不纵容吗?当时的经营还交了税,只不过烟酒是国家专卖,你在地方上搞有问题,但他这个批发城是一个当作商业地产项目的,他只不过是出租场地啊!这个做法是擦边球的做法,所谓的无照经营也是在工商登记找不到资料的情况下认定的,如果有登记资料工商局的人员就要是犯罪了,到底有没有上帝是知道的,但这样大的批发城总要开发票吧?不可能不开或者找人代开吧?开发票就要税务登记,没有工商执照怎么税务登记的?这批发城好多年要开多少发票?里面的水很深的。这是一般的非法经营还是黑社会组织?当年刘涌的烟酒批发是被当作黑社会的,他的烟酒营销网络就是黑社会组织,这样的定性是有全国示范作用的。

  民营企业要能够得到安全,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企业上市,我们可以注意到在重庆模式当中上市的民营企业都没有被打倒,原因就是他们要公告的,政府对待上市公司是谨慎的,因为公众会有各种质疑,政府的做法必须是疑罪从无,而民营企业的原罪因为上市过程的审计审批,各方都做了背书,原罪是没有办法追究的,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是相对安全,对于贪官和黑社会也不敢过于敲诈上市公司,原因就是上市公司一切都要公开,以往没有上市请一个记者报道还要给红包,现在上市公司的公告是免费的广告而且关注度更高,各种问题是无罪推定的。企业上市对于民营企业不仅仅是融资,更是得到一个重要的护身符,在黄光裕和刘涌的案件当中,上市所带来的差别是巨大的。

  因此酷吏的罗织新经怎样把民营企业家变成黑社会首犯是一个严密的符合逻辑的系统性手法,已经被他们模式化了,这里我们的公知为了攻击我们的制度,故意忽视了其中罗织的关键环节,实际上在来俊臣的时代,光依靠刑讯也是不行的,而王立军等人发明的罗织新经,则实际上在西方的司法审判体制之下也是要被定为有罪的,这就是他们狡猾的地方,这样的做法不是中国制度的问题,而是酷吏团伙的罪恶问题,我们要深刻的认识他们罗织的方式。即使是在西方上法庭,陪审团也是会内心确信有罪的,由于中国没有心证,因此才必须要口供,这个口供是通过酷吏刑讯得来的,但是公知等人把刑讯变成了所谓民营企业家受害的关键,真的是舍本求末,在西方审判的时候是不需要口供的,而且陪审团的投票是永远正确的,制造这类冤案西方司法比中国更容易而平反这类冤案西方比中国更难!而且西方的司法的奥妙就是对于此类冤案你没有伸冤的途径,你没有绝对的证据就伸冤上访反抗陪审团的有罪认定,会被当作藐视法庭再被不断的定罪的,西方对于此类错案你是不会在舆论上看到的,因为没有绝对的证据媒体质疑也是要被法庭严惩的,这也就是当初王立军等人高叫着的要:“双起”,即:公安局和警员要起诉媒体和记者诽谤,所以在西方的媒体即使是出现了此类事件,你也在舆论上看不到什么,这就是眼不见为净的道理,公众在舆论上看不见,公众就觉得是没有,就有安全感。

  下

  为什么中国的酷吏对于通过陷害民营企业家获利有这样大的动力,原因就是他们得利巨大,受到惩处的可能性很低,惩罚措施是很不到位的,首先是要惩处他们非常难,因为这样的诬陷行为和一般错案很难以区别,在他们罗织的罪名的案卷当中证据和逻辑是完美的,受害人、贪官、黑社会打手的供词或说法是一致的,同时也与逼供下民营企业家的口供一致,财物往来和犯罪事实存在之证据也是清晰的,原罪也是存在的,而案件判决以后嫌疑人被处决以后,即使你发现了刑讯逼供,但是只要被逼供人已经死亡了,死人不能开口翻供,即使是逼供存在也不能说明他的供词说的不是事实,想要翻案都是不可能的,就算把逼供的证据取消疑罪从无的给嫌疑人平反,但嫌疑人存在嫌疑的情况不能排除,只要有嫌疑存在,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对于陷害人而言就存在不是陷害的可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也不能追求陷害人的司法责任!

  而这样的陷害民营企业家,所得是异常巨大的,如果是一般经营上索贿,人家不赚钱就不干了。现在把民营企业家定为黑社会首犯的结果就是这些酷吏是不但要把人家赚的钱拿来,还要把人家以前的财产拿来,人家为了保命甚至要把他能够借到的几辈子的阎王债能够筹集的钱都送来!这样的数额远远大于一般的索贿所能够得到的,而民营企业家即使是这样把几辈子的财产都给了他们,也未必能够保下一条活命,因为酷吏不能让你活着来翻供,你把财产交出来经常唯一得到的就是少受一些罪,不会被逼供得生不如死,不用在监室内被虐待,而执行死刑的时候可以只挨一枪。中国的死刑不如其他国家,其他国家要是一枪打不死是不能再打第二枪只有放人的,然后追究执行死刑的人的失误,而中国是可以不断的射击直到把你打死为止的,你不合作的话那么到底是第几枪你断气就难说了。虽然民营企业有可能有原罪,但是这原罪的财富绝不是罗织酷吏所应当取得的财富!

  对于陷害他人我们的司法惩处是怎么样的呢?中国历史上对于这样的陷害都是反坐的,也就是说你陷害他人什么罪你就该当什么罪,但是我们现在的司法却把这个陷害罪的处罚变成非常轻的事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的刑罚我们看到对于贪污受贿刑法是有严重后果的10万元以上就可以死刑了,而陷害他人即使是后果再严重,也就是不超过10年,这里被陷害的民营企业家损失的财产数以亿计早早就达到受贿罪死刑的标准,而且受害人还经常是受尽折磨甚至付出了生命和无限的精神痛苦,这样的恶行怎么能够以如此轻罪来处理?更何况是很多情况下还不能确定是陷害可以以普通错案来逃避惩罚。现在重庆问题引发公愤的就是大量本来属于陷害的案件被当作了普通错案!陷害罪得不到严惩,就是造就王立军等酷吏渔利的土壤,对于受害人被执行死刑和可能判处死刑等陷害行为,我们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才比较合适,有关人在重庆滥杀了那么多人并且带有故意性质,难道不属于故意杀人吗?

  在罗织新经的罗织之下,在原罪清算扩大化和妖魔化、被黑社会之下,给中国民营经济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担心被黑社会和企业原罪的民营企业家在重庆是普遍现象,这个担心已经扩展到了中国的全社会,中国民营企业家移民已经是普遍的趋势,还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家有移民的计划,即使是没有原罪的守法企业家,这样的移民动向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被黑社会的威胁,在罗织企业家被黑社会的时候,对待外国人就要好很多。还有声音问为什么民营企业家在贪官和黑社会的敲诈下不会逃跑而在酷吏的罗织下却想要移民?实际上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他们没有要他们的全部财产,也没有要他们的命,世界各地黑社会的存在都要给白社会的正常运营留下空间的,这就是现代版的苛政猛于虎啊!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被这些酷吏罗织罪名被黑社会在中国也有很深的社会基础,民营企业的原罪是有历史原因的,社会仇富心态严重,又有红眼病下普遍的清算原罪的呼声,在普通老百姓的心目当中似乎每一个民营企业家都有原罪和为富不仁,抓住他们的罪行很能够满足一般人的心理需求,这样的社会心理环境,使得酷吏们罗织民营企业家罪名把他们被黑社会的做法特别能够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得到公众的相信,这样的公众支持也起到了对于酷吏助纣为虐的效果,但是对于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崛起,离开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不行的,脱离历史环境过度清算原罪也是不行的,酷吏肆意罗织罪名把民营企业家被黑社会,将极大地威胁中国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发展,因此我们对于酷吏罗织新经的新做法,必须要坚决的进行斗争,对于酷吏的处罚是要加重的,要让他们罪刑相符。

  对于罗织经的模式,我们现代的司法程序反而成为了他们的保护网,原因就是在于疑罪从无,我们看到的就是他们的各种罗织罪行却难以变成刑事案件,就如李庄案有那么多的问题,但是李庄案能够成为错案已经不容易了,把搞李庄案的相关办案人员变成罪犯则是难上难的,你很难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就是陷害,我们规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很多老百姓享受不到,但作为执法者当中的败类利用司法进行渔利,却能够全部不折扣的享受到,而且中国是实证体系西方是心证体系,在心证体系下陪审团内心确信的心证就可以成为足够的证据了,但实证体系下要有足够证据就太难了,更进一步的就是中国的民事责任是跟随刑事责任一同认定的,刑事上的无罪推定立即成为了民事上的无责推定,这与西方刑事和民事的事实分开认定是完全不同的,就如辛普森案件在刑事和民事层面对于杀人事实就是完全相反的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一旦是中国的民营企业家被罗织有罪,你要证明你的清白在罗织新经成系统编织的逻辑严密的证据体系和链条面前,你不能证明打黑当中这些来俊臣式的酷吏诬陷你,你对这样的证据系统是难翻案的,因此我们看到李庄案的问题被阐释了这样多的问题,这样多的民营企业家集体喊冤被黑社会,却在实体操作上翻案的很少,尤其是在民事责任无责推定了以后,被侵害的民营企业家想要索要回自己被侵占的资产就太难了,一切都要自己举证,而能够想到的证据早已经被新来俊臣们销毁了,他们能够遗漏下来给被害人翻案的证据能够有多少?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在无罪推定无责推定下确凿证明一个事实的又能够有多少?由此我们就可以知道翻案的难度,这样的难度不对等,给了酷吏渔利非正常的犯罪信心,也是重庆酷吏横行的原因,因此中国法制建设要有条不紊不能拔苗助长,没有心证体系,尤其是现在还没有一部证据法的情况下就盲目的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被来俊臣们钻空子。因此我们要反对现代来俊臣王立军等人的做法,对于一些构陷罗织的做法,就应当如行政审判一样搞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有些特殊的犯罪是不能搞无罪推定的,因为无罪推定对于受害人太不公平了,在这些人行驶权利的时候他们是有条件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的,有罪推定恰恰是对于他们滥用权力的限制。

  王立军等人的罗织民营企业家的被黑社会的做法,已经在其警方建立了利益集团,这不仅仅是一个犯罪集团,也不仅仅成为了一种新的黑社会形式,他们在已有黑社会的模式基础上还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出来,不但能够蛊惑社会民众,又能够在形式上掩盖非法,还能够最大限度的压榨民营企业家取得比一般黑社会多得多的暴利,最后达到目的的手段和暴力借助了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同时还在法制上钻了中国司法发展大跃进的空子,这是顶级法制专家的智慧型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应当更进一步的打击,要从认识层面更有高度的认识这样的罗织犯罪模式。对于这样的模式下证据被酷吏们毁掉以后,很多受害人的翻案证据是不足的,尤其是在原罪存在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和法律的威严,考虑到历史环境因素,有些事情应当特赦来解决的,赦免过去面向未来可能是唯一的出路。虽然不是所有的原罪都应当得到赦免,但把所有的原罪都不顾历史背景的清算,并且把清算扩大化变成被黑社会则肯定是危害更大的,对于这样的妖魔化企业原罪和罗织罪名,肯定危害了中国的崛起,是毁灭了民间的中国崛起的创造管理者阶层。

  因此我们对于重庆发生的事情是要区分的,现在反对重庆模式却没有对于重庆打黑的内涵进行深入的分析,这里就是有人要借机给被打倒的真实的黑社会和贪官平反,这里需要把我们社会进步需要的打黑和反腐败分离出来,要坚持和发扬下去,而在这里被新的犯罪集团酷吏团伙搞的罗织新经模式下把民营企业家被黑社会的做法,则要严厉的打击,这样的犯罪是有组织有模式的犯罪,这样的犯罪模式对于中国未来的危害是太大了,必须严厉打击。但我们打击罗织犯罪,又要不能被夹带私货,不能让应当打击的黑社会、贪官借此翻案,也不能让唯恐天下不乱的别有用心的人浑水摸鱼,分寸的把握和对于社会的法制教育是关键,而对待民企的原罪则要有历史的眼光,妖魔化和扩大化、被黑社会等做法肯定是不行的,借罗织罪名发横财的做法更是恶劣的犯罪,必须让全社会对于重庆酷吏的罗织模式有一个深刻认识,要从模式和体系上加以认识,而不是某个个案的具体情节和故事。

  重庆的酷吏罗织做法在客观上也打击的黑社会和打击了异己的腐败,取得的老百姓拥护也不能因为出现的问题而抹杀,其正面意义也是要维护的,取得的正面成果是老百姓有切身感受的!对于重庆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被各种势力参杂了私货,让原来已经在重庆基本销声匿迹的各种黑恶势力死灰复燃、让贪官东山再起的话,老百姓对于社会治安的安全感再度下降,腐败再度泛滥,我党纠正重庆模式偏差和对于贪官酷吏的反腐就要再一次的失信于民,破坏十八大换届成功的大好局面,被人借此妖魔化党、政府和制度,就将是中国各个层面的巨大损失,重庆的问题很多,但不能一分为二的看待问题则会造成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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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6 08: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比较厚道,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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