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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为防范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开一副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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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9 15:5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9月1日证监会例行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日前,证监会启动调查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共18起案件,专门打击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目前已取得重大进展。其中15起案件已经完成现场调查,陆续进入行政处罚审理程序;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高莉介绍,这批内幕交易案件表现出这样几个特点。一是违法交易金额巨大,涉案金额往往超过千万元,有的甚至数亿元。二是亲友之间传递内幕信息比较普遍。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直接交易减少,向亲友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的情况逐渐增多。三是涉案人员人数众多。既有同一单位多人分别实施内幕交易的,也有同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先后向多人泄露内幕信息。四是重复、屡次违法违规多有发生。五是并购重组领域、“高送转”环节、“股权结构变化”环节成为内幕交易“高发地段”。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比较常见的一种违法犯罪的方式。内幕交易表现出上述几个特点,其实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毕竟内幕交易很容易让当事人获得丰厚的回报。象并购重组领域、“高送转”环节、“股权结构变化”环节的内幕交易是很容易获得暴利的,当然也就成了内幕交易的“高发地段”。而要获得更大的利益,其交易的金额当然也就巨大。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那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但内幕交易明显损害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内幕交易行为必须得以制止,必须受到打击。因此,对于“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查处内幕交易行为所应有的程序。不过,这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至少表明内幕交易对市场的破坏已经造成,已经进入到了司法程序。虽然这种查处是必要的,但从防范与查处内幕交易的角度来说,证券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更有作为一些。

  首先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及专业人士的培训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对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着清醒的认识。这一点对于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是有积极意义的。一些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相关专业人士,之所以进行内幕交易,或向亲友透露内幕消息,建议他人买进股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结果,他们甚至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更不清楚要为此承担的后果。所以,在这个问题上,相应的法制教育必须跟上。

  其次是加强对可能涉及内幕交易事项的监管与审核。既然并购重组领域、“高送转”环节、“股权结构变化”环节是内幕交易的“高发地段”,那么,监管部门就可以对此从严监管。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消息发布前明显出现股价异动的,或有机构潜伏进来的,则从严审核,构成内幕交易的,则对并购重组事宜不予审批。又如上市公司高送转,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价出现明显异动的,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包括大股东及董监高有减持计划的,也不得推出高送转方案,或者在高送转方案实施之前,大股东及董监高不得推出减持计划,以此预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其三是对内幕信息的泄密者及内幕交易者从严查处,实行顶格处罚,或“顶格处罚”。根据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内幕交易者,涉及到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款规定的处罚有很大的弹性。为打击内幕交易行为,不妨一律执行顶格处罚,即五倍罚款及六十万元的罚款。

  而对于内幕信息的泄密者,除了实行顶格处罚之外,属于上市公司高管的,还可以宣布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并对其实行市场禁入。属于专业人士的,也可以作出或建议相关专业部门作出类似的处罚决定。以此来弥补《证券法》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力。面对这种“砸饭碗式”的处罚,相信会对当事人起到巨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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